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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旭之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KUNSHANSHI  XUZHIGUANG  LIFTING  EQUIP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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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资料中心>>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51—2023>>附件C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

 

 

附件 C

起重机械检验类型、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C1 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起重机械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首次)检验。

整机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见本附件C2C5 条,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见本附件C6 条。

不同类别起重机械需要实施的检验类型见《起重机械检验类型对照表》(见附录ca),各检验类型的检验项目见《起重机械检验项目对照表》(见附录cb)

C2 资料和文件审查

C2.1 约请单位资质审查

C2.1.1 型式试验

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的)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

C2.1.2 监督检验与定期(首次)检验核查以下证件是否符合要求: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3)主要受力结构件现场分段焊接组装的焊接作业人员(焊工)资格证件;

(4)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单。

C2.2 技术资料和文件审查

约请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技术资料,并且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一致性进行确认(盖章或者签字)

C2.2.1 设计文件

型式试验时,根据提供的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资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资料的内容应当完整、签署齐全;

(2)技术资料中设计计算书、主要设计图样、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主要技术参数内容应当相符,并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3)设计计算书中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连接)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结论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C2.2.2 主要技术参数

审查设计文件和出厂资料,确认《起重机械产品数据表》中的主要参数。

C2.2.3 检验、试验资料

(1)审查整机主要受力结构件制作和装配检验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2)审查主要工作机构装配检验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3)审查主要电气、液压系统安装及调试检验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是否完整;

(4)审查整机检验、试验记录或者报告以及质量合格证明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C2.2.4 整机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审查整机所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制动器、防坠安全器等安全保护

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必要时检查相应型式试验报告。同时,

还应当核对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与整机是否匹配。

C2.2.5 整机配套的防爆电动机、防爆电器合格证

有防爆性能要求的起重机械,审查防爆电动机、防爆电器的防爆合格证是否齐全、

符合规定。

C2.2.6 整机出厂资料和文件

核查出厂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C2.2.7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作业(工艺)资料

核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是否有经其负责人批准的作业(工艺)文件,包括

作业程序、技术要求、方法和措施等。

C2.2.8 使用过程技术资料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核查上次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以及使用单位使

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行检查记录、修理记录、运

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C3 检查内容和要求

C3.1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检查

审查以下记录、证明等是否齐全,有关手续是否完整,并且抽查实物进行核对:

(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对出厂产品、改造和修理用的材料、零部件等检查

确认记录;

(2)主要配套件合格证、产品铭牌;

(3)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产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按照本规程规定进行型式试

验的)

(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的检查记录;

(5)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对安装基础的验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2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检查

审查以下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手续是否完整,并且抽查实物进行核对:

(1)主要受力结构件现场连接(焊接、螺栓、销轴等)的检查记录;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检查记录;

(3)吊具、钢丝绳及其连接(压板,楔块、绳夹等)、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

环链、导绳器、层门、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等检查记录;

(4)配重、压重的检查记录;

(5)主要受力结构件分段现场焊接组装的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

C3.3 安全距离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等固定物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本

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4 附设装置检查

起重机械上附着的用于维修等使用的起重设备,应当作为整机的一部分,单独设

定检验项目,检验内容由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入整机检验报告中。

C3.5 结构型式、主要配置和标志检查

C3.5.1 结构型式

检查起重机械结构型式是否与主要设计图样一致。

C3.5.2 主要配置

检查起重机械主要配置是否与主要设计图样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C3.5.3 标记、产品铭牌与安全警示标志

检查标记、产品铭牌与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6 主要几何尺寸测量

测量以下不同类别起重机械的主要几何尺寸,核对是否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桥式起重机:(1)跨度,(2)轨距,(3)基距,(4)起升高度等;

门式起重机:(1)跨度,(2)轨距,(3)基距,(4)起升高度,(5)有效悬臂长度等;

塔式起重机:(1)标准节尺寸,(2)幅度,(3)起升高度等;

流动式起重机:(1)基本臂臂长,(2)全伸主臂臂长,(3)全伸吊臂长度,(4)全缩吊

臂长度,(5)整车总长,(6)整车总宽,(7)整车总高,(8)轴距,(9)()轮距,(10)起升

高度,(11)外伸距,(12)上车尾部回转半径,(13)支腿横向距离,(14)起升高度等;

门座式起重机:(1)轨距,(2)基距,(3)尾部回转半径,(4)门腿净空高度,(5)起升高度

等;

升降机:(1)吊笼净空尺寸,(2)标准节尺寸等;

缆索式起重机:(1)承载索垂度,(2)最大起升高度等;

桅杆式起重机:(1)最大工作幅度,(2)最小工作幅度,(3)最大工作幅度时的起升

高度等;

机械式停车设备:(1)出入口尺寸,(2)人行通道尺寸,(3)栅栏高,(4)停车位尺寸

等。

C3.7 材料和结构件检查

C3.7.1 材料

(1)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文件中的规格、牌号等是

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绝缘起重机还应当查阅其绝缘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查其选用是否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防爆起重机还应当查阅防爆零部件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查防爆起重

机的车轮、电缆滑车等零部件材料的选用、产品铭牌和吨位牌材料的选用、缓冲器材

料的选用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7.2 焊接质量

(1)检查焊缝表面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审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受拉区的对接焊缝质量是否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

(3)履带起重机的主臂根部焊缝连接应当全焊透,制造单位应当采用射线检测(

括胶片感光或者数字成像)或者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符合设

计文件的要求;

(4)冶金桥式起重机相关部件的焊接质量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7.3 金属结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2)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

(3)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明显松动、缺件、损坏等缺陷。

C3.7.4 门、梯子、走台和栏杆

检查是否按照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了梯子、扶手、护圈、平台、走台、踢

脚板和栏杆等。

C3.8 主要零部件检查

C3.8.1 一般要求(不适用于升降机)

检查主要零部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钢丝绳的固定连接、压板或者绳夹的数量、钢丝绳安全圈数和绕绳余量应当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链条与链轮应当啮合正确,无卡阻和冲击现象;

(2)吊钩、起重磁铁、抓斗、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吊钩设置防重物意外脱钩

的保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有效;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

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3)滑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特殊场合(如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等)使用的起重机械钢丝绳的

报废断丝数达到GB/T 59722016《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中

规定的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时,以及防爆型起重机

钢丝绳有断丝时,应当予以报废。

C3.8.2 升降机专项要求

C3.8.2.1 悬挂系统

检查卷筒、滑轮、曳引轮、钢丝绳、链条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8.2.2 高强度螺栓副、齿轮齿条副

检查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对重系统、齿条、安全钩及吊杆底座等的安装

连接螺栓的强度等级是否不低于8.8 级。齿轮齿条副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8.3 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桥式起重机专项检查

(1)检查吊具、电动机、钢丝绳、滑轮、卷筒、制动器、司机室、主梁隔热板是否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检查起升机构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9 液压和气动系统检查

检查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10 司机室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设计图样的要求配置司机室;司机室的配置及其防护是否符合本规

程的规定。

C3.11 电气系统检查

C3.11.1 电气设备及元件的选择和防护

(1)检查电气设备及元件的选择和防护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电气设备功能是

否齐全;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防爆、绝

缘、温度等级相适应,是否有防护措施;

(3)检查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桥式起重机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C3.11.2 无线遥控

(1)检查无线遥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桥式起重机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时,检查其操纵

方式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3 电气保护

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配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11.4 隔离开关和总断路器

检查隔离开关和总断路器的配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11.5 急停开关

检查急停开关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6 照明设备

设计要求配置有照明设备的,检查照明回路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7 起重电磁铁的电源

检查起重电磁铁的电源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11.8 升降机的联络、控制、联锁装置

设计文件有要求时,检查是否配置层站联络装置、检修控制盒、便携控制装置和

联锁装置。

C3.11.9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系统功能、信息采集和存储

C3.11.9.1 管理权限的设定

现场核实系统管理员的授权,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9.2 故障自诊断

开机进入系统后,现场核实系统运行自行检查程序的结果,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

的规定。

C3.11.9.3 报警装置

在空载的条件下,通过按急停或者系统设计的报警信号现场验证起重机械各种报

警装置的动作,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9.4 文字表达形式

现场目测系统显示的所有界面的文字表达形式为简体中文。

C3.11.9.5 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检验人员坐在司机室的座位上,斜视45°,是否可清晰完整地观察到整个监控画

面,包括视频系统的画面,画面上显示的信息不刺目、不干扰视线,清晰可辨。

C3.11.9.6 历史追溯性

调取连续工作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存储的所有信息,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

者图像信息应当包含数据或者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当一致,并且

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9.7 采样周期

检查系统实际程序的采样周期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9.8 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现场验证,当起重机械主机电源断电后,系统能持续工作,调取连续作业的时间

内存储的数据,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1.9.9 存储时间和格式

(1)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系统工作时间超过30 天的起重机械,现场调取之

前存储的文件,查看文件的原始完整性和存储情况;存储时间不应当少于30 个连续

工作日。对于系统工作时间不超过30 天的起重机械,现场查阅存储的文件,计算一

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存储文件大小,推算出整个文件的大小,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2)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数据,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2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C3.12.1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型号规格

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首次检验时,查阅设计文件,对照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合

格证书或者型式试验证书,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实物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3.12.2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源

对照本规程检查需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的信息采集源。

C3.12.3 制动装置

C3.12.3.1 配置

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首次检验时,查阅设计文件,检查整机每个工作机构制动器

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制动装置的配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12.3.2 控制

检查制动装置的控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3.12.3.3 零件状况

检查制动器零件(C-1)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必要时进行操作和测量:

(1)制动器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塑

性变形、缺件等缺陷;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

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3)制动器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C-1:全封闭的防爆制动器、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和电动机具有制动功能的制动器,

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

C3.12.4 除制动装置之外的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

查阅设计文件,检查安全保护装置配置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3.13 隔热、降温措施检查

高温环境使用的起重机械,检查其隔热防护、降温等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C3.14 绝缘电阻检查

电气设备进行绝缘检查,结果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C4 性能试验内容和要求

C4.1 一般要求

(1)试验项目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安全保护装置

试验、连续作业试验、金属结构应力测试和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试验;

(2)型式试验时应当根据型式试验样机的品种和型式按照本附件C4.2C4.9 条的

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

(3)监督检验和首次检验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本附件C4.2

C4.5 条、C4.9 条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试验时,

检验人员在试验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且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检查和测

量;

(4)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空载试验,施工升降机、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还应

当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架桥机还应当进行过孔试验等。

C4.2 空载试验

C4.2.1 试验内容和方法

在空载条件下,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起重机械各主要工作机构动作的

操作,并且进行各行程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运行行程限位等)

试验,联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 次,定期检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1 次。

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方法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完成车位出入

库动作各3 个循环,行程限位装置的各项试验重复进行3 次,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工况为载车板逐个在进出库位置停车与起

动、正转与反转的试验次数,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各不少于3 次,定期检验各1 次;

(2)垂直升降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试验工况为任选5 个停

车位完成出入库动作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各3 个循环,定期检验各1 个循环;

(3)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工况为每个停车位完成出入库动作型

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各3 个循环,定期检验各1 个循环;

(4)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空载试验工况为所有层位、自动控制运行完成出

入车,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完成3 次出入车循环,定期检验各1 个循环;

(5)其他机械式停车设备,每层任选2 个停车位进行试验。

C4.2.2 试验结果要求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附件C4.2.2.1C4.2.2.5 条的要求,型式试验样机还应当符

合本附件C4.2.2.6 条的要求。

C4.2.2.1 操纵、控制、联锁、互锁、馈电情况

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联锁、互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C4.2.2.2 限位装置

各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下降深度、运行行程、回转、变幅等行程限位器)动作

可靠、准确。

C4.2.2.3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且系统无泄露。

C4.2.2.4 运转情况

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爬行、震颤、

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无啃轨现象。

C4.2.2.5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专项检验

C4.2.2.5.1 参数验证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运行行程、幅度、

运行偏斜、回转角度、操作指令等参数与监控系统显示屏上显示的一致,其误差应当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1.1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显示屏幕上能够实时显示所吊运物体的高度和下降深度;在空载的条件下,按照

下列两个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1)将吊具起升到一定的位置,记录此时显示屏上起升高度H1,用激光测距仪测

试吊具的高度值h1,然后起升机构缓慢运行到一定的高度,在此过程中观察显示屏

上起升高度的数值应当实时变化,待稳定后记录为H2,测量此时吊具的高度值h2

通过计算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变化值H=|H2-H1|,计算实际测量吊具上升的高度

h=h2-h1,上述过程至少重复3 次,比较H h 的数值是否一致;

(2)将吊具由地面起升到最大高度,计算起重机吊具由地面起升至最大高度的过

程中,起升卷筒转动圈数,换算至钢丝绳起升高度值,与监控系统显示屏上显示的起

升高度数值H1 对比。

C4.2.2.5.1.2 运行行程

起重机械的小车运行、起重机械运行等运行行程可实时显示,验证方法如下:

(1)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小车运行到某一位置,记录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为

S1,并且在小车运行的轨道上相应位置做标记,缓慢开动小车,移动一定的距离(一般不

少于10m),观察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应当实时变化,待小车稳定后记录显示

屏幕上行程数值为S2,并且在运行的轨道上做标记。用卷尺测量小车轨道两处标记的距

离为s,计算出系统显示的距离S=|S2-S1|,比较S s 数值是否一致;

(2)起重机械运行的行程验证方法同本条第(1)项所述。

C4.2.2.5.1.3 幅度

在空载的条件下,改变起重机械的幅度,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且显示幅度状况和

数值;同时按照GB/T 282642017《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7.3.5 条的方

法对起重量的综合误差进行验证,其误差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1.4 运行偏斜

在空载的条件下,慢速、点动操作起重机械两侧支腿电动机,模拟起重机运行偏

斜状态,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C4.2.2.5.1.5 水平度

起重机械置于水平场地上,在空载条件下,用水准仪测量起重机主体结构前后支

腿的高低差,验证起重机械的整体水平度,与系统中实时显示整体水平度的数值比较,

并且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1.6 回转角度

在空载条件下,起重机械回转一定角度,与监控系统显示值进行对比,验证其有

效性和准确度是否符合要求。

C4.2.2.5.1.7 操作指令

在空载条件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的动作进行操作验证,各种动作

在显示器上应当实时显示。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记录,信息是否能够保存和回放。

C4.2.2.5.2 状态验证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的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开闭、联锁保护(

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同一或者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信号、视频系统等

状态与监控系统显示屏上显示的一致。

C4.2.2.5.2.1 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开闭

在空载的条件下,进行起升机构制动器动作的操作,对于两个及以上起升机构的起

重机械,应当分别验证每个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2.2 门限位联锁

进行门限位开关闭合试验,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2.3 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1)对于有联锁要求的起重机械,在空载条件下,分别进行两机构的动作,其联锁

应当符合规定,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架桥机进行过孔状态的动作时,此时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操作时应当无动

作,并且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2.4 同一或者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信号

在空载条件下,现场装有信号反射器具,检验起重机械同一或者不同一轨道存在

碰撞危险时,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2.5 视频系统

现场查看视频系统的构成,其安装摄像头数量、安装位置、所监控的范围。在一

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在视频系统的屏幕上应当观察到起重机械主要机构各主要工况

实时工作的监控画面,并且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2.2.5.3 信息采集实时性验证

进行空载试验时,现场验证系统是否具有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故障信息实时显示

功能,是否能够以图形、图像、图标或者文字等方式显示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工作

参数。

C4.2.2.6 型式试验样机专项试验

C4.2.2.6.1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幅度、吊具极限位置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幅度、吊具极限位置在规定范围内。

C4.2.2.6.2 机构速度偏差

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偏差范围内。

C4.2.2.6.3 集装箱吊具

(1)吊具转锁装置灵活、可靠,转锁到位保护装置动作有效、可靠,转锁状态的显

示正确有效;吊具着箱状态的显示正确有效;

(2)吊具回转机构能够在水平面内围绕其纵向中心线按照设计的回转角度进行转

动;吊具减摇机构对吊具的摇摆能够进行抑制。

C4.2.2.6.4 塔式起重机

空载、风速不大于3m/s 状态下,独立状态塔身(或者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

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误差不大于0.4%,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垂直度误

差不大于0.2%

C4.2.2.6.5 流动式起重机

(1)轮胎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最小转弯半径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设

计文件要求;

(2)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驻车制动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C4.2.2.6.6 门座式起重机

当设计文件对变幅时的吊具垂直位移有要求时,应当在允差范围内。

C4.2.2.6.7 缆索起重机

主、副塔的同步性误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且应当设置同步性安全保护装

置。

C4.3 额定载荷试验

C4.3.1 试验内容和方法

C4.3.1.1 一般要求

根据起重机械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工况、试验方

法和要求,进行各主要工作机构动作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 次。

C4.3.1.2 塔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

在主臂长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应当在最大起重量工况和最大幅度试验工况进行

额定载荷试验。

C4.3.1.3 轮胎起重机

额定载荷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时,起吊最大起重量;当不能采用最大起重量进行试验

时,允许在最大起重力矩的工况下进行;

(2)最长主臂和最长臂架在相应的最小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的额定起重量;

(3)带载行驶试验(适用于具有带载行驶功能的)时,基本臂在相应的中等工作幅度

下,起吊允许的额定起重量。

C4.3.1.4 履带起重机

额定载荷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短工作主臂在相应工作幅度时,起吊最大起重量;

(2)最短工作主臂在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

(3)最长主臂分别在最小和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

(4)最长主臂+最短副臂组合的臂架仰角下,在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

重量;

(5)最长主臂+最长副臂组合的臂架仰角下,在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

重量;

(6)具有超起机构的履带起重机,应当按照本条第(1)(5)项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

验。

C4.3.1.5 机械式停车设备

额定载荷试验方法为,在搬运器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照额定载荷64 的比例

均匀放置集中载荷,完成出入库动作各3 个循环,各种载荷试验所选车位不得重复,

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额定载荷试验方法为在每个载车板上都装有额

定载荷的工况下,试验次数不少于正、反转各3 次;

(2)垂直升降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

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额定载荷试验的停车位选择同空载试验;

(3)其他机械式停车设备,每层任选2 个停车位进行试验。

C4.3.2 试验结果要求

试验结果除应当符合本附件C4.2.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附件C4.3.2.1

C4.3.2.5 条的要求。

C4.3.2.1 各机构速度

起升、下降、大车运行、小车运行、回转、变幅、吊具回转等速度符合产品标准

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C4.3.2.2 制动器性能

制动器制动动作灵活、制动可靠。当标准和设计文件对起升机构有制动距离要求

时,应当在允许范围内。

C4.3.2.3 各机构同步性能

设计文件对各工作机构有同步速度要求的,其同步性能应当符合规定。

C4.3.2.4 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无可见损坏等现象。

C4.3.2.5 专项试验

C4.3.2.5.1 静态刚度

不同类别或者品种的起重机械应当进行静态刚度试验,其静态刚度应当符合本规

程的规定(C-2)

C-2:若设计文件未明确主梁静态刚度时,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除外)主梁跨

中位置的静态刚度可根据整机的工作级别确定,A1A3 级不大于S/700A4A6 级不大于S/800

A7 A8 级不大于S/1000

C4.3.2.5.2 架桥机

节段拼装式架桥机,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对吊具性能进行试验。

C4.3.2.5.3 门座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的门腿张开度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规定。

C4.3.2.5.4 流动式起重机

(1)对于采用油缸变幅和油缸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其变幅油缸、支腿油缸的活塞

杆回缩量、重物下沉量,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2)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爬坡度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3)铁路起重机的水平仪安装精度,应当以底架上的回转支承安装平面为基准,安

装精度在±0.5°范围内;铁路起重机对中装置显示正确。

C4.3.2.5.5 简易升降机

(1)平层准确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平衡系数应当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3)直接作用的液压式简易升降机,货厢沉降量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3.2.5.6 桅杆起重机

最低稳定下降速度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允差范围内。

C4.3.2.5.7 机械式停车设备

(1)单车最大进()时间误差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巷道堆垛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升降类、汽车专用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层

精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载车板进出口处的停止精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堆垛机运行的停准精度、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

设备搬运台车存取车时的停准精度,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4 静载试验

C4.4.1 试验内容和方法

C4.4.1.1 一般要求

(1)根据标准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起重机械静载试验起升载荷为额定起

重量的1.25 倍,试验重复3 次;

(2)各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当分别进行,对有联合作业的起升机构应当按照设

计要求作联合作业的静载试验。

C4.4.1.2 节段拼装式架桥机

还应当按照最危险工况,对架桥机结构加载1.1 倍的额定载荷,时间不少于1h

C4.4.1.3 轮胎起重机

基本臂应当在最小工作幅度时起吊最大起重量的1.25 倍,或者基本臂最大起重

力矩下起吊最大起重量的1.25 倍。

C4.4.1.4 履带起重机

应当分别在最短工作主臂、最短工作主臂+最短副臂组合及相应的最小工作幅度

时,并且臂架处于最不利的方向,起吊相应工况1.25 倍额定起重量,如具有超起机

构的履带起重机,应当进行相应的试验。

C4.4.1.5 机械式停车设备

(1)应当对设备整体结构进行静载试验,其方法是在每个载车板上同时均匀放置

1.1 倍额定起重量的载荷,时间不少于30min

(2)除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外的其他机械式停车设备,还应当对起升机构

进行额定起重量1.25 倍静载试验,每次时间不少于10min,试验重复3 次,当起升机

构的配置相同时,可选取一个进行试验;如果起升机构的配置不同,应当分别进行试

验;

(3)当载荷无法利用搬运器直接放置于载车板上,可用近似重量的汽车作为载荷

进行试验;对于停车位数量比较多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当整体结构采用多个相同形式

的结构组成时,可根据设计文件,选取最不利的局部受力结构处的停车位数量进行静

载试验(C-3)

C-3:对于机械式停车设备整体结构采用混凝土形式的,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或者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第三方监督检验机构共同盖章确认的

验收合格证明。

C4.4.2 试验结果要求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附件C4.4.2.1C4.4.2.4 条的要求。

C4.4.2.1 主要受力结构件

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永久变形、无油漆剥落,焊缝未产生裂纹,连接处无松动。

C4.4.2.2 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无可见裂纹、无损坏,接合面无渗油。

C4.4.2.3 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不超过最高工作压力,不应当产生泄漏。

C4.4.2.4 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有效悬臂处上翘度试验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的主梁跨中实有上拱度和有效悬臂处上翘度符合相应标

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C4.5 动载试验

C4.5.1 试验内容和方法

C4.5.1.1 一般要求

(1)按照标准中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起重机械动载试验起升载荷为额定

起重量的1.1 倍,各机构分别进行试验;

(2)根据其工作循环,对每种动作在整个运动范围内做反复起动和制动;当设计文

件和产品标准有规定时,应当进行机构的联合动作试验。

C4.5.1.2 轮胎起重机

应当按照本附件C4.3.1.3 条中对应工况起吊重量的1.1 倍进行试验。

C4.5.1.3 履带起重机

应当按照本附件C4.3.1.4 条中对应工况起吊重量的1.1 倍进行试验,如具有超起

机构的履带起重机,应当进行相应的试验。

C4.5.1.4 机械式停车设备

在载车板或者搬运器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照64 的比例均匀放置1.1 倍的额

定载荷,完成出入库动作各1 个循环,车位选择同空载试验。

C4.5.2 试验结果要求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本附件C4.5.2.1C4.5.2.4 条的要求。

C4.5.2.1 运转情况

试验中,各机构运转正常,工作平稳,无异常声响。

C4.5.2.2 制动器性能

试验中,制动器在制动过程中有效、可靠,空中起动时无反向动作与下滑现象。

C4.5.2.3 机构及部件

试验后,各机构及部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或者损坏,电动机、减速器等无异

常温升,液压系统无渗油、滴油、泄漏。

C4.5.2.4 专项试验

C4.5.2.4.1 专用吊具

起重机械整机上所采用的不可拆分吊具的试验,按照本规程2.5.3 条规定和相应

产品标准及相应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C4.5.2.4.2 支腿松动

轮胎起重机试验中允许有一个活动支腿松动,但不得抬离地面。

C4.5.2.4.3 跨箱作业相互干扰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跨箱作业时,各操纵动作不得相互干扰和引起误操作。

C4.6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C4.6.1 起重量限制器试验

根据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相应工况下以慢速分别起升相应载荷,检查起重

量限制器的动作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实际起重量达到0.900.95 倍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发出预警

信号(机械式除外)

(2)当实际起重量在大于额定起重量,但不超过10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

器止停,此时应当切断起升方向动力源,但应当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并且发出停止

信号;

(3)如果配置起重量显示装置,其所显示数值的误差应当在试验载荷±5%范围

内;

(4)塔式起重机除上述第(1)(3)项外,还应当按照GB/T 50312019《塔式起重机》

中附录D 和设计文件要求对起重量限制器进行补充试验。

C4.6.2 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

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在各种工况下以慢速分别起升各类载荷,检查起重力矩限

制器的动作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

器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额定值,但小于105%起重量额定

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当起作用,此时应当自动切断向不安全方向(如上升、幅度

增大、臂架外伸或者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并

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3)如果设有起重量和幅度显示装置,所显示的载荷数值,其允许误差为试验载荷

的±5%;所显示的幅度数值,其允许误差为实际幅度的±5%

(4)塔式起重机除上述第(1)(3)项外,还应当按照GB/T 50312019 中附录D

设计文件要求,对起重力矩限制器进行补充试验。

C4.7 连续作业试验

C4.7.1 试验内容和方法

C4.7.1.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C4.7.1.1.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架桥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轮

胎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除外)

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者等于A4 的样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连续作业试验:

(1)在额定起重量下,带载起升范围不低于额定起升范围的1/3

(2)大车运行距离为不少于10m 或者大车按照额定行走速度行走0.5min 两者中的

较大值,小车运行距离为不少于10m 或者起重机跨度50%两者中的较小值;

(3)按照各机构电动机的接电持续率计算试验的间隔时间,进行连续性循环作业,

起升机构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2h,其他每个机构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1h。中途

因故停机,应当重新进行试验。

C4.7.1.1.2 架桥机

按照设计规定的工作时间,能够顺利完成3 孔以上的架梁工作,并且不出现设备

故障。

C4.7.1.1.3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当在额定起重量下,在作业中各种运动以最大加速度

和最大速度进行“8h 连续作业试验”,试验中起重机不应出现因缺陷(包括漏油)而发

生的故障。如果出现故障,并且在15h 内不能修复,或者故障累计时间超过30min

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试验。

C4.7.1.1.4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1AA 型集装箱(或者试验架)进行8h 模拟作业试验,不得发生由于起重机的缺

(包括漏油)而出现的故障。如果发生故障,并且在15min 内不能修复,或者故障出

2 次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试验。

C4.7.1.2 塔式起重机

起升载荷70%最大额定起重量,在该起重量对应幅度下起升至不小于10m 高度,

回转180°以上,再回转到原位,在相应幅度至最小幅度间往返变幅1 次,载荷下降到

地面为1 次作业循环,共进行不少于30 次,中途因故停机,循环次数重新计算;

对于轨道运行塔式起重机,作业循环还应当包括往返运行20m 以上距离。

C4.7.1.3 流动式起重机

(1)轮胎起重机液压系统应当按照JB/T 4030.32013《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试验规范第3 部分:液压系统试验》中4.8 条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液压油

箱内的液压油温度及相对温升应当符合要求;

(2)履带起重机应当按照GB/T 145602022《履带起重机》中5.16.3 条的规定进

行可靠性试验,试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3)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用1AA 型集装箱(或者试验架)进行8h 模拟作业试验,

不得发生由于起重机的缺陷(包括漏油)而出现的故障。如果发生故障,并且在15min

内不能修复,或者故障出现2 次以上,应当重新进行试验;

(4)铁路起重机处于完备作业状态,基本臂在额定起重量下,连续进行40 个作业

循环(1 次作业循环是指在相应幅度下,起升至60%的最大起升高度,回转180°,再

回到原位,在吊重相对应的幅度内往返变幅1 次,试验载荷落到地面的作业过程)

连续作业试验如果中途因故停机,应当重新计算总循环次数试验。

C4.7.1.4 门座式起重机

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者等于A4 的样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连续作业试验:

(1)在额定起重量下,带载起升范围不低于额定起升范围的1/3

(2)大车运行距离为不少于10m 或者大车按照额定行走速度行走0.5min 两者中的

较大值;

(3)变幅范围不低于额定变幅范围的1/2,回转机构回转范围不小于135°;

(4)按照各机构电动机的接电持续率计算试验的间隔时间,进行连续性循环作业,

起升机构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2h,其他每个机构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1h。如果

中途因故停机,应当重新进行试验。

C4.7.1.5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连续作业循环(一次作业循环是指在额定起重量下,以

额定速度向上运动,并且进行1 次制动,起升高度不小于10m;然后以额定速度向下

运动,进行1 次制动,再向下运动回到原位的作业过程)不小于30 次;如果中途因故

停机,应当重新计算总循环次数。

C4.7.1.6 缆索起重机

连续作业循环(1 次作业循环是指在额定起重量下,起升高度不小于10m,小车运

行距离不小于30m,然后回到载荷起升前的位置的作业过程)不小于15 次,如果中途

因故停车,应当重新计算总循环次数。

C4.7.1.7 桅杆起重机

连续作业循环(1 次作业循环是指在相应的幅度,按照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不小

10m 或者最大起升高度的70%,回转180°,然后回转到原位,在相应的幅度范围

内往返变幅1 次,往返行走不小于10m,试验载荷落到地面的作业过程)不少于30 次,

如果中途因故停机,应当重新计算循环次数。

C4.7.1.8 机械式停车设备

在额定起重量下,任选3 个车位(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车位选择为所有层

),在载车板或者搬运器上模拟汽车车轮位置按照64 均匀放置载荷,出入库动作

连续试验时间不少于120min

C4.7.2 试验结果要求

按照本附件C4.7.1 条中不同类别起重机械的试验方法,进行连续作业试验,试

验结果应当符合本附件C4.7.2.1C4.7.2.3 条的要求。

C4.7.2.1 运转情况

样机工作正常,未出现因样机故障造成的停机。

C4.7.2.2 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机构部件

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无损坏和松动现象,各主要机构部件应当无异常温升、损坏等

现象。

C4.7.2.3 液压系统油液温升

液压系统油液温升应当在设计文件允许的范围内。

C4.8 金属结构应力测试

塔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附录A 中安装有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

控管理系统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对由设计文件确定的主要受力结

构件的危险应力部位,应当按照本附件C4.8.1C4.8.4 条的要求进行应力测试。

C4.8.1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

对设计文件确定的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危险应力部位,进行应力测试,出具测试结论。

C4.8.2 塔式起重机

按照GB/T 50312019 中附录A 的要求,对结构应力进行测试,出具测试结论。

C4.8.3 流动式起重机

(1)轮胎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2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中的

规定,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应力测试,出具测试结论;

(2)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45602022 中附录D 的规定,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

应力测试,出具测试结论。

C4.8.4 缆索起重机

按照GB/T 287562012《缆索起重机》中6.9 条的要求进行结构应力测试,出具

测试结论。

C4.9 其他性能试验

C4.9.1 架桥机

C4.9.1.1 过孔试验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过孔动作应当平稳、无异常,能

够实现设计规定的过孔跨度和坡度,过孔速度误差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且显示过孔的状态,试验后查看过孔状态记

录,系统应当记录过孔时的操作指令和状态。

C4.9.1.2 联动试验

(1)采用两台吊梁小车的架桥机,吊梁小车的升降和运行既可以单动,也可联动,

速度的相对误差不应当超过2%

(2)采用拖拉喂梁方式的架桥机,前吊梁小车运行速度与运梁台车走行速度相差

不应当超过2%

C4.9.1.3 运架一体架桥机的运梁试验

按照1.1 倍额定起重量进行运梁试验,起制动平稳,能够在规定的坡度正常运行;

试验后检查,架桥机应当无可见裂纹、永久变形和油漆剥落,各连接处无松动。

C4.9.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端中心线高测试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在加节与降节过程的任一升降循环中使用最上部爬升时,顶升

油缸的活塞杆全部伸出后,塔身上端面与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者滑套)中心线高应当

不小于60mm

C4.9.3 流动式起重机

(1)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整机稳定性试验,试

验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2)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进行吊具偏心静载试验,在模拟1AA 型集装箱(

者试验架)内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偏心加载,其重心在集装箱纵向偏移1m,形成左右

偏载;横向偏移0.2m,形成前后偏载;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可以起吊、调平、行

走和堆码,应当无异常现象;

(3)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是否对起重机所有工况进行设

置、显示和存储,调阅工况显示资料,验证其有效性。

C4.9.4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应当进行静稳定性试验,起重臂处于对整体稳定性最不利位置,慢速

起升相应幅度下的试验载荷离地100mm 左右并且稳定10min,车轮踏面不离轨顶。

C4.9.5 升降机

C4.9.5.1 稳定性试验

对于无固定基础的施工升降机应当进行稳定性试验,试验时吊笼应当位于无附着

最大提升高度,笼内均布有150%额定载重量,判定施工升降机是否稳定;或者空载

吊笼位于无附着最大提升高度,此时在导轨架顶部施加一水平力(该力产生的倾覆力

矩值应当等于吊笼内装有150%载重量时对施工升降机所产生的倾覆力矩值),判定施

工升降机是否稳定。

C4.9.5.2 防坠落试验

(1)通过操作按钮盒驱动吊笼以额定提升速度上升约3m10m。按坠落试验按钮,

电磁制动器松闸,吊笼将呈自由状态下落,直到达到试验速度时防坠安全器动作,测

量相关参数;试验结束后应当将防坠安全器复位,对于防坠安全器不能制停吊笼的施

工升降机,应当立即停机检修;当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其电气联锁安全开关也应当动

作;

(2)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进行坠落试验时,将吊笼上升约3m 后停住,作模拟断绳

试验(应当是突然断绳、不能以松绳代替断绳),试验防坠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3)防坠落试验后应当检查结构及连接有无损坏或者永久变形,测量吊笼底板在

各个方向的水平度偏差改变值。

C4.9.5.3 超速保护试验

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上行超速保护、曳引式货用施工升降机上行超速保

护、简易升降机下行超速保护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9.5.4 停层保护试验

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的停层保护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9.6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最大偏载试验

设备中心垂直剖面一侧的全部载车板上施加90%的额定载荷,另一侧载车板空

载,运行设备,试验次数不应当少于正、反转各3 个循环。试验中,设备运转、起动、

制动平稳,无异常噪声,停位准确。

C4.9.7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其他检验项目

C4.9.7.1 风速

用便携风速测量仪器测量与起重机械配置上的风速测量仪器同一位置的风速,与

显示值比较;现场验证时调低试验报警门槛值,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9.7.2 水平度

将数字式角度仪架设到支腿的下横梁上测量支腿的横向垂直度并且记录,再将数

字式角度仪放置于支腿的垂直面上,根据支腿不同的形式,选取相应位置测量纵向的

垂直度并且记录。验证实测数据与系统实时显示的支腿垂直度的数据是否一致。

C4.9.7.3 工作时间

测量起重机械各机构动作时间点、时间段,与监控系统对应值比较是否一致。

C4.9.7.4 累计工作时间

测量并且记录连续多个工作循环的时间,调取试验过程系统中存储的时间数据,

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9.7.5 每次工作循环

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记录每个工作循环的次数,查看显示屏幕上是否应当有工作

循环次数,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9.7.6 抗风防滑状态

现场查看抗风防滑装置的形式,进行夹轨器、锚定等抗风防滑装置的闭合性试验,

检查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4.9.7.7 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1)现场操作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或者闭合,观察系统是否能够识别

供电电缆卷筒的状态;

(2)当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时,操作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启动,观察

系统是否能够发出报警信号并禁止大车运行机构运动。

C4.9.8 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专项试验

C4.9.8.1 漏磁检查

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作为起升机构的该类起重机,在直驱机构安装有永磁段的卷

筒体表面沿轴线取永磁体段的两端和中间3 处,每处沿圆周方向分别在卷筒表面

2mm50mm100mm 处用手持式特斯拉计测量卷筒旋转一周过程中的磁场强度变化,

记录最大值,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即2mm 15Gs50mm 5Gs100mm

2Gs

C4.9.8.2 紧急制动试验

起升、下降额定起重量,在额定起升速度下按下急停按钮,试验重复3 次,每次

制动后停留时间不少于10min,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有效支持住载荷,并且测量制动

距离,检查制动距离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C4.9.8.3 冗余超速保护试验

(1)调整变频器参数,在不小于0.3 倍额定起重量时起升至一定高度,下降载荷,

使下降速度逐渐增加至超过额定速度,并且达到超速保护开关设定的限值,观察超速

保护开关是否起作用;

(2)短接超速保护开关,使下降速度逐渐增加至超过额定速度,且达到系统冗余超

速保护预设的限值,观察冗余超速保护功能是否起作用。

C4.9.8.4 过热保护功能试验

试验时,将电动机的过热保护动作值预设为100,在额定速度下,反复起升、

下降额定起重量,当电动机绕组温度达到预设值时,观察起重机械是否能够自动停机。

C4.9.8.5 过电流保护功能试验

试验时,将系统过电流保护限值预设为低于产品规定的设定值,推荐为0.8 倍额

定电流,在额定起重量下逐渐增加起升速度,当电动机的三相电流超过预设电流限值

时,观察起重机械是否能够自动停机。

C4.9.8.6 单制动试验

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t 的该类起重机,卷筒两侧必须各配置1 台制动器(即双制

动器)。试验时,在额定起重量和额定速度下下降,人为使1 个制动器失效,在距离

地面接近1m 时制动,试验重复3 次,每次制动后停留时间不少于10min,观察制动

器是否能够有效支持住载荷。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50t 的该类起重机,应当根据实际使用工况确定卷筒两

侧配置1 台制动器还是卷筒两侧配置双制动器。对于配置1 台制动器的,试验时,在

额定起重量和额定速度下下降,在距离地面接近1m 时制动,试验重复3 次,每次制

动后停留时间不少于10min,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有效支持住载荷;对于配置双制动

器的,试验时,在额定起重量和额定速度下下降,人为使1 个制动器失效,在距离地

面接近1m 时制动,试验重复3 次,每次制动后停留时间不少于10min,观察制动器

是否能够有效支持住载荷。

C4.9.8.7 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禁用要求

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作为起升机构的该类起重机,不得用于吊运熔融金属、易燃

易爆化学品和危险品,并且不得在强磁场等环境中使用。

C4.9.9 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专项试验

对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和设计文件中风险控制

措施的要求,制定检验项目,对电气系统等进行功能验证与试验。

C5 其他检验和试验项目

根据起重机械产品的新特点、新功能、新要求等情况(C-4),检验机构应当对

该起重机械存在的其他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和评估,确定需要增加的检验和试验项目,

应当经检验机构相应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纳入检验。

C-4: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的检验和试验,可以是单台,也可以是多台,如果是多

台,其控制系统为同一控制系统,应当逐台实施检验。

C6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试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

C6.1 范围

适用于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制动器、防坠安全器等起重机械安全保

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包括样品抽样和型式试验项目、内容、方法、要求。

C6.2 样品抽样

C6.2.1 一般要求

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型式试验机构在约请单位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

品成品库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

C6.2.2 抽样数量和要求

C6.2.2.1 抽样数量

不同品种、型号产品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抽样数量,均为从10 台抽样基数

中随机抽出2 台。

C6.2.2.2 抽样要求

(1)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并且不少于2 名;

(2)约请单位提供样品的技术文件、检验资料等齐全;

(3)抽样人员当场核实型式试验样品的技术文件,确认技术文件与所抽样品一致。

C6.2.3 样品封样

(1)抽样人员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样品抽样单》(见表C-1)

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代表双方确认后签字;

(2)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在约请单位进行封样,封样可以采用铅封、记号

笔或者封条等方式;

(3)样品由约请单位负责寄()达型式试验机构;

(4)试验必需的辅助部件及工装等由约请单位提供。

C6.2.4 样品标识和保管

型式试验机构从收样到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样品应当进行标识(包括样品号),确

保样品可以追溯,并且妥善保管样品。

C6.2.5 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约请单位领回样品;自型式试验机构通

知发出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后,约请单位不取回样品,并且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

由型式试验机构自行处理。

C-1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样品抽样单

 

     

编号:

约请单位

 

约请单位地址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地址

 

约请单位邮政编码

 

制造单位邮政编码

 

约请单位电话

 

制造单位电话

 

约请单位联系人

 

制造单位联系人

 

产品品种 (名称 )

型号规格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

 

 

 

/

 

 

 

/

抽样地点

 

封样方式

 

收样机构

 

收样地址

 

收样联系人

 

收样人电话

 

样品保密说明

 

备注: (样品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检验资料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等 )

/封样人:

 

型式试验机构 ( )

 

 

日期:

 

   

约请单位代表:

 

约请 (制造 )单位 ( )

 

 

日期:

 

   

C-5:本抽样单一式四份,两份交型式试验机构,两份交约请单位。

C6.3 资料和文件审查

C6.3.1 技术资料和文件审查

审查约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设计任务书、主要设计图样、使用说明书),内

容应当完整、签署齐全,技术资料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的内容应当相符。

C6.3.2 主要技术参数确认

根据约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针对不同品种的安全保护装置,分别按照

内容和要求填写样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并且予以确认。

主要参数为:额定起重量(t),额定起重力矩(N·m),额定制动力矩(N·m),制动

轮直径(mm),额定制动力(kN),动作速度(m/s),制动距离(m),综合(或者动作)误差(%)

等。

C-6:人工动力的制动器不纳入型式试验范围。

C6.4 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C6.4.1 文件审查

审查样品及其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质量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规定。

C6.4.2 样品检查

C6.4.2.1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C6.4.2.1.1 产品铭牌

查看产品铭牌,内容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6.4.2.1.2 元件标识

检查装置样品外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是否设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

识;标识是否配有功能说明,文字标识是否有中文。

C6.4.2.1.3 供电电源的开关

检查使用电源供电的装置,其上是否未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

C6.4.2.1.4 强度

检查样品技术文件,对于安装于起重机承载系统中的零部件,查验相应的材料质

量合格证明、设计图样和设计计算书,并且确认其强度是否不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

的强度。

C6.4.2.1.5 结构和材料

(1)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装配件是否松动;

(2)检查外壳是否有裂纹、砂眼、划痕等缺陷;

(3)检查传感器、插接件等部件的装配位置是否与说明书相符;

(4)检查各连接部位及进线孔是否有防水措施;

(5)检查主要部件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C6.4.2.1.6 解除开关

如果装设功能解除开关,检查是否为自动复位型或者可以锁定。

C6.4.2.1.7 限制器的功能型式

(1)检查限制器样品的功能型式,当载荷达到额定起升载荷的90%95%时,是否

发出视觉和()听觉预警信号;

(2)检查载荷达到动作值时,是否能够自动停止起重机械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

并且能够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同时允许起重机械向安全方向动作;

(3)预警与报警信号的要求是否符合本附件C6.4.2.1.15 条和C6.4.2.1.16 条的要求。

仅具有自动停止功能的限制器(如弹簧式、摩擦扭矩式、泄压阀式等直接作用的

限制器),可不具备预警与报警功能。

C6.4.2.1.8 限制器的自动工作性能

检查限制器是否适应起重机械配置和()载荷位置引起的额定起重量的变化;在

起重机械起吊作业过程中,限制器是否能够自动执行规定的功能,并且不需要手动再

设定或者调整。

C6.4.2.1.9 限制器动作后连续执行规定功能的能力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限制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当能够连续地检测到起重机械起升、运行、制动等

工况下的实际负载状况;

(2)限制器一旦动作,应当能够持续可靠地保持执行规定的功能,直到超载解除;

(3)任何对起重机械的操作控制方式,不应当影响限制器的动作功能,除非限制器

装设可以解除规定功能的解除开关,解除开关为特殊情况时使用。

本条第(3)项所述的解除开关应当为自动复位型或者可以锁定,解除开关应当经

过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启使用。

C6.4.2.1.10 限制器的设定点

检查各类别起重机械使用的限制器设定值及动作值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电动葫芦、桥式和门式起重机、臂架类起重机限制器的设定值能够符合公式

(C-1)规定的范围,其动作值也能够在公式(C-1)的范围内起作用(一般情况下,设定值

与动作值应当为起重机额定起升载荷的100%110%)

 

  

 

 


 

式中:

α——起升设计的平均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

g——重力加速度,单位为米每二次方秒(m/s²)

QL——设定值,单位为千牛(kN)

QGL——总起升载荷,包括起重挠性件自重载荷、固定式吊具自重载荷和额定起

升载荷(额定起升载荷=可分式吊具自重载荷+有效载荷)构成,单位为千牛(kN)

Φ2——起升动载系数。

(2)流动式起重机限制器的设定值为额定起升载荷的100%110%,其动作值也在

此范围内起作用;

(3)塔式起重机限制器的设定值为额定起升载荷的102%110%,其动作值也在此

范围内起作用。

C6.4.2.1.11 限制器处理动载荷的功能

检查安装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臂架类起重机上的限制器是否具备能够区别起重

机械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动载影响的功能。

C6.4.2.1.12 限制器的自行检查功能

限制器应当有自行检查功能,对报警、显示等功能进行检验,检查在起重机械不

加载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确定限制器的有效性。

C6.4.2.1.13 限制器断电后保留其设置的功能

中断供电电源,检查限制器是否仍保留其设置的功能。

C6.4.2.1.14 额定起重量指示器的信号功能

(1)检查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95%时,是否能够发出视觉和()听觉的预

警信号;

(2)检查载荷达到报警动作值时,是否能够发出视觉和()听觉的报警信号。

C6.4.2.1.15 指示器的信号型式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视觉和()听觉信号能够清晰和连续,信号一经触发,能够在起重机械吊载1

个工作循环过程中持续保持,直至超载解除;

(2)音响预警与报警信号不同,并且与起重机械环境噪声有明显区别;距发声部位

1m 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应当不低于75dB(A);灯光预警信号是否使用黄色,灯光报警

信号是否使用红色,司机视野范围内是否清晰可见。

C6.4.2.1.16 指示器的音响信号解除开关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操作员不应当从控制站取消警告,除非在同一状况下同时使用了听觉

和视觉警告,在这种情况下听觉警告可以在其作用5s 之后通过操作手动取消装置来取

消;如果使用了这种取消装置,在起重机械需要恢复听觉警告时应当自动作用;

(2)在起重机械校准和试验期间可取消听觉警告。

C6.4.2.1.17 指示器的数值信息型式

检查提供数值信息的指示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指示器的配置能够满足司机各操纵位置清晰可见;

(2)模拟显示从左到右、从下到上或者顺时针方向增加;

(3)指示器的响应时间与所示参数的变化速度相适宜,使之总是显示当前的状态。

C6.4.2.1.18 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基本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对以下功能型式、输出控制功能、样品(载荷传感器)主要尺寸进

行查验或者测量,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C6.4.2.2 制动器

C6.4.2.2.1 产品铭牌

查看产品铭牌,内容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6.4.2.2.2 结构型式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品型式、规格参数、基本配置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是

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并且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外形、连接尺寸与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规定相符;

(2)力矩参数与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规定相符;

(3)制动弹簧与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的规定相符;

(4)具有制动瓦随位功能;

(5)具有制动瓦退距均等功能,能够保证制动器在正常释放状态下两侧退距基本

相等,制动瓦制动覆面任何部位不与制动轮()接触;

(6)具有制动力矩和制动瓦退距调整功能,并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

(7)所有摆动铰点有润滑功能或者配有自润滑轴承;

(8)常闭式制动器在制动弹簧处设有清晰、准确的制动力矩标尺;

(9)推动器配置油位指示或者油位(液面高度)限位装置;

(10)电磁制动器的电磁铁配有行程指示标尺。

C6.4.2.3 防坠安全器

C6.4.2.3.1 产品铭牌

查看产品是否装设耐腐蚀的金属产品铭牌,内容是否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C6.4.2.3.2 结构型式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品型式、规格参数、基本配置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

C6.4.2.3.3 铅封、漆封(适用于速度触发的升降机防坠器)

查验样品,检查样品的速度控制部分是否有铅封或者漆封。

C6.4.2.3.4 齿轮、偏心轮、锲块、承载钩、承载块

查验样品,检查齿轮转动是否灵活轻便,齿轮、偏心轮、锲块、承载钩、承载块

材质和硬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6.4.2.3.5 安全开关(适用于速度触发的升降机防坠器)

查验样品,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器动作时,能够激发安全开关动作,有效切断电动机和控制电路;

(2)安全器动作后,只有通过人工调整,才能够使安全开关复位。

C6.4.2.3.6 防护

查验样品,安全器的制动表面是否有油污和杂物,渐进式是否有防止水、油和杂

物等进入安全器的防护装置。

C6.4.2.3.7 样品主要技术参数和基本尺寸

审查设计文件,对以下项目进行测量,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齿轮模数、齿数;

(2)大螺母螺距;

(3)试验用导轨的型式规格;

(4)保护钢丝绳的直径、安全系数。

C6.5 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C6.5.1 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C6.5.1.1 一般要求

(1)试验应当按照动作误差试验、振动试验、冲击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电

压波动试验、绝缘电阻试验、工频耐受电压试验、交变湿热试验、抗干扰试验、过载

能力试验、连续作业试验顺序依次进行;

(2)试验开始后,直至试验结束,不得调整装置设定值;蓄电池供电的装置不进行

绝缘电阻试验、工频耐受电压试验、交变湿热试验。

C6.5.1.2 动作误差试验

动作误差试验测试点的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械,测试点为装置设定值;

(2)额定起重量不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测试点为最大工作幅度点;

(3)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测试点应当不少于起重机械额定起

重量图表范围内所对应的5 个点,并且应当尽可能包括最大、中间和最小3 个点。测

试前,用产品角度、长度传感器或者位置转换开关分别给出相应幅度的测试点。试验

室如果难以实现,也可以用模拟信号替代。

C6.5.1.3 振动与冲击试验

试验过程装置为非通电状态,按照本附件C6.5.1.2 条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试验。

C6.5.1.4 高温与低温试验

高温温度为60,低温温度为-20,分别保持16h,取出后在30min 内按照

C6.5.1.2 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试验。

C6.5.1.5 电压波动试验

(1)交流供电时,分别施加0.9 倍~1.1 倍额定电压10min 60min;直流供电时,

分别施加0.85 倍~1.35 倍额定电压10min 60min

(2)在降压及升压过程中,按照本附件C6.5.1.2 条的要求进行动作误差试验。

C6.5.1.6 绝缘电阻试验

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应当用相应绝缘电压等级(至少500V)

的绝缘测量仪器进行绝缘电阻测量,绝缘电阻值应当不小于1MΩ。

C6.5.1.7 交变湿热试验

交变湿热试验在高温温度为40,循环次数为2 次,24h 为一个周期,非通电的

条件下进行。待恢复1h2h 后,进行工频耐受电压试验,试验后检测动作误差是否

符合本附件C6.5.1.2 条的要求。

C6.5.1.8 抗干扰试验

试验设备施加试验电压时间应当不少于30min;在此期间,检查装置是否工作正

常,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本附件C6.5.1.2 条的要求。

C6.5.1.9 过载能力试验

将样品部件按照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统,对力传感器施加相当于其装配

在起重机械上所受最大实际载荷值,加载3 次后,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本附件

C6.5.1.2 条的要求。

C6.5.1.10 连续作业试验

(1)把力传感器放到加载试验机上,将样品部件按照接线图连接,组成一个完整系

统,对力传感器施加相当于其装配在起重机械上对应起重机械额定载荷时力传感器所

受实际载荷值。施加预负载3 次,每次加载到实际载荷值后退回到零负载。施加3

次预负载后,相隔1min,再正式进行试验;

(2)载荷值累计加载1000 次,每次加载到载荷值后,保持10s,再退回到零负载;

加载1000 次后,检测动作误差是否符合本附件C6.5.1.2 条的要求。

C6.5.2 制动器

C6.5.2.1 闭合性能和释放性能

在设计文件和产品标准规定的制动弹簧工作力以及电源电压范围内,操作制动器

5 次以上,检查制动器闭合和释放动作是否灵活、无卡滞。

C6.5.2.2 静态制动力矩

按照砝码法或者使用静制动力矩测试仪进行试验,检查制动器静态制动力矩(

盘式安全制动器为静态制动力)是否不小于额定值。

C6.5.2.3 动态制动力矩

(1)动态制动力矩应当在惯性试验台上进行,其中具有制动功能的电动机在专用

试验台上测试;

(2)制动器在额定制动状态和标准规定的制动初转速以及单次制动功条件下,测

量每次制动过程中平均动态制动力矩值,每次测得的平均制动力矩值均不得小于0.9

倍的额定制动力矩值。

C6.5.2.4 推动器的推力试验

将推动器垂直放置在试验台架上,按照额定电压给推动器连续通电运行4h 以上,

使推动器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后,分别按照以下要求调整电源的电压及其施加载

荷,通电运行推动器,观察推起的行程:

(1)推动器电源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推动1.25 倍的额定载荷;

(2)推动器电源在额定频率和85%额定电压下,推动额定载荷。

分别检查在相应的电源条件下,推动器是否能够将相应载荷推起至额定行程。

C6.5.2.5 推动器的工作行程

将制动器两侧制动瓦退距调整在额定值,断续操作制动器,并且测量推动器的工

作行程。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不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推动器的工作行程不大于推动器额定行程

75%

(2)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推动器的工作行程不大于推动器额定行程

85%

C6.5.2.6 推动器动作性能试验

将推动器安装在常闭鼓式或者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上,推动器在额定电压、额定

电源频率、60%负载持续率和额定制动弹簧工作力下,按照最大操作频率连续操作推

动器30min 以上。试验后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操作频率符合设计文件或者相应标准规定值;

(2)每个动作循环过程中推杆的运动不得有卡滞、爬行现象。

C6.5.2.7 推动器密封性能试验

推动器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源频率、60%负载持续率和额定载荷下,连续运行

4h 以上,使推动器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推动器外壳以及任何密封处不得有渗漏

油现象。

C6.5.2.8 推动器电动机的绝缘电阻

在冷态下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

阻在冷态下不小于20MΩ。

C6.5.2.9 电磁铁的绝缘电阻

在冷态下用绝缘电阻表测量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绝缘电

阻在冷态下不小于5MΩ。

C6.5.2.10 电磁铁线圈绕组耐压试验

使用耐压试验仪,在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施加标准或者设计(设计

有更高要求时)规定的电压保持1min 以上。电磁铁线圈绕组应当能够承受耐压试验,

试验部位是否无击穿和闪络现象,电磁铁能够正常工作。

C6.5.2.11 液压缸的工作行程

制动器在额定制动块退距下工作时,驱动装置的工作行程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不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驱动装置的工作行程不大于驱动装置全行程

75%

(2)具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驱动装置的工作行程不大于驱动装置全行程

80%

C6.5.2.12 液压缸密封性能试验

1.25 倍额定工作油压下,制动按照规定工作制连续进行48h 闭合释放试验,

制动器的任何密封处、泵站部件间及管路密封应当无渗漏油和异常现象。

C6.5.2.13 可靠性试验

将制动器安装在可靠性试验台架上,制动器在额定制动状态下,按照设计规定的

工作制连续运行30 万次。当制动器出现以下任一故障时,应当终止试验:

(1)推动器电动机损坏、推动器任何一种零件失效、外壳及任何密封处渗漏油、推

杆运动卡滞和爬行等;

(2)电磁铁线圈绕组烧废、电磁铁通电后不动作;

(3)制动弹簧断裂或者塑性变形量达到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以上;

(4)传动构件出现严重变形;

(5)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并且磨损造成制动衬垫的两侧退距之和小于额

定退距的20%

C6.5.3 防坠安全器

C6.5.3.1 动作速度试验要求(适用于速度触发的升降机防坠器)

防坠安全器动作速度应当调定为额定动作速度,50%额定制动载荷(或者吊笼空

)至少试验5 次,额定制动载荷至少试验15 次,超载制动载荷至少试验10 次。

试验时,动作速度的每次测量值与其标示值的误差应当符合表C-2 中误差B

要求,并且至少有2/3 测量值的误差应当符合表C-2 中误差A 的要求。

试验后进行解体检查,主要零件应当无裂纹、明显变形与磨损。

C-2 动作速度允许误差

动作速度 vd(m/s)

误差 A

误差 B

vd0.95

7%

9%

0.95vd1.40

6%

8%

vd1.40

5%

7%

C6.5.3.2 制动性能试验要求

(1)在吊笼内载荷不超过额定载荷下,进行防坠安全器额定制动载荷性能试验时,

防坠安全器制停吊笼时的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度应当符合表C-3 的规定,制动距离按

照公式(C-2)计算:

 

 

 

式中:

L——制动距离,单位为米(m)

mn——防坠安全器直接输出齿轮模数,单位为毫米(mm)

z——防坠安全器直接输出齿轮齿数;

l——从防坠安全器开始动作到制动结束时制动加力弹簧压缩量的变化值,即压紧

制动加力弹簧的大螺母的移动量,单位为毫米(mm)

p——压紧制动加力弹簧的大螺母螺距,单位为毫米(mm)

C-3 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度

升降机额定速度

防坠安全器制动

防坠安全器平均制动减

防坠安全器制动

v(m/s)

距离 L(m)

速度 a(m/s2)

减速度峰值

v0.65

0.101.40

减速度峰值大于 2.5g的时间不大于 0.04s

0.65v1.00

0.201.60

1.00v1.33

0.301.80

1.33v2.40

0.402.00

v2.40

0.2g≤α≤1.0g

注:g 为重力加速度,取为9.8m/s²

(2)防坠安全器应当能够使装有1.3 倍升降机额定载荷的吊笼停止并且保持。

C6.5.3.3 动作速度、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度试验方法

按照GB/T 340252017《施工升降机用齿轮渐进式防坠安全器》中7.4 条的要求,

进行动作速度、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度试验。

C6.6 其他检查和试验项目

根据产品的新特点、新功能、新要求等情况,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该安全保护装

置存在的其他风险进行研判和评估,确定需要增加的检查和试验项目,经型式试验机

构相应负责人批准后纳入检查和试验项目。

 

附录ca

起重机械检验类型对照表

起重机械检验类型对照表见表ca-1

ca-1 起重机械检验类型对照表

序号

类别

品种

型式试验

安装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备注

首检

定检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1.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规格 (主参数 )见注 ca-5 2.特殊情况下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确定原则见注 ca-6 3.塔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力矩确定原则见注 ca-7(各种规格塔式起重机的基本臂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关系见表 ca-2)

2

防爆桥式起重机

3

绝缘桥式起重机

4

冶金桥式起重机

5

电动单梁起重机

6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7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8

防爆门式起重机

9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ca-1)

1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ca-1)

11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ca-1)

12

造船门式起重

13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

14

装卸桥

( ca-1)

 

15

架桥机

16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17

电站塔式起重机

18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19

履带起重机

2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21

铁路起重机

22

门座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23

固定式起重机

24

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

25

简易升降机

26

缆索式起重机
(
ca-2)

27

桅杆式起重机
(
ca-3)

28

机械式停车设备
(
ca-4)

29

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力矩限制器

制动器

防坠安全器

ca-1:只有采用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装卸桥(指卸船机)才进行

首次检验。

ca-2:缆索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ca-3:桅杆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ca-4:机械式停车设备包括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

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专用升降机

类停车设备。

ca-5: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规格(主参数)(1)塔式起重机为额定起重力矩(t·m)(2)机械式停车设备为层数;(3)起重量限制器为

额定起重量(t)(4)起重力矩限制器为额定起重力矩(kN·m)(5)制动器为额定制动力矩(N·m)或者额定制动力(kN)(6)防坠安全器为额定制动力(kN)

(7)门式起重机中装卸桥为生产率(t/h)(8)其他起重机均为额定起重量(t)

ca-6:特殊情况下,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确定原则如下:

(1)对于不可拆分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吊挂在吊具上物品的最大重量;对于可拆分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可拆分吊具的

重量和吊挂在吊具上物品的最大重量之和;

(2)对于双小车不用于抬吊作业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较大小车的起重量;对于双小车抬吊作业的起重机,当两小车起重量相等时,额

定起重量为单小车起重量的2 倍;当两小车起重量不相等时,额定起重量为较小小车起重量的2 倍与较大小车起重量之中的最大值;对于多小车

抬吊作业的起重机以此类推。

ca-7: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是指塔式起重机基本臂长时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的乘积。

ca-8:“√”表示该项目适用于此类检验,“”表示该项目不适用于此类检验。

ca-2 塔式起重机基本臂最大幅度与相应额定起重量关系

额定起重力矩 ( t·m)
(
ca-9)

基本臂最大幅度 ( m)
(
ca-10)

相应额定起重量
( t)

40

30

1.34

50

1.67

63

35

1.8

80

2.29

100

40

2.5

125

3.13

160

45

3.56

200

4.4

250

5.6

315

50

6.3

400

8

500

10

630

55

11.46

630

按照最大起重量计算

ca-9:额定起重力矩在各档之间时,其基本臂最大幅度按照相近上一档的基本臂长最大幅

度计算,相应额定起重量按照在该基本臂最大幅度时的最大起重量计算。

ca-10:起重臂的最大幅度小于相应的基本臂最大幅度时,其额定起重力矩按照其最大幅

度与该幅度时最大起重量的乘积计算。

附录cb

起重机械检验项目对照表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型式试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安装

改造

重大修理

首检

定检

1

C2.1

C2






申请单
位资格
审查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告知书



3

 作业人员资格



4

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单



5

C2.2.1

技术资
料和文
件审查

 设计文件



6

C2.2.2

 主要技术参数



7

C2.2.3

 检验、试验资料



8

C2.2.4

整机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



9

C2.2.5

整机配套的防爆电动机、防爆电器合格证



10

C2.2.6

整机出厂资料和文件



11

C2.2.7

 作业(工艺)资料



12

C2.2.8

 使用过程技术资料





13

C3.1

C3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前
检查



14

C3.2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检查



15

C3.3

安全距离
检查



16

C3.4

附设装置
检查

17

C3.5.1

结构型式、主要
配置和标志检查

结构型式

18

C3.5.2

主要配置

19

C3.5.3

标记、产品铭牌与安全警示
标志

20

C3.6

主要几何尺寸测量



21

C3.7.1

材料和结
构件检查

材料











22

C3.7.2

焊缝质量











23

C3.7.3

金属结构检查





24

C3.7.4

门、梯子、走台和栏杆













25

C3.8.1(1)

主要
零部
件检

钢丝绳、链条与链轮













26

C3.8.1(2)

吊具













27

C3.8.1(3)

滑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28

C3.8.1(4)

特殊场合用钢丝绳





29

C3.8.2

升降机专项要求











30

C3.8.3

冶金起重机专项要求











31

C3.9

液压和气动系统检查













32

C3.10

司机室检查













33

C3.11

电气系统检查













34

C3.12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35

C3.13

隔热、降温措施检查













36

C3.14

绝缘电阻检查













37

C4.2

C4



空载试验













38

C4.3

额定载荷试验











(cb-1)

39

C4.4

静载荷试验











40

C4.5

动载荷试验











41

C4.6

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42

C4.7

连续作业试验



43

C4.8

金属结构应力测试



44

C4.9.1

其他
性能
试验

架桥机性能试验



( cb-2)

45

C4.9.2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端中心线高测试



46

C4.9.3

流动式起重机性能试验



47

C4.9.4

门座式起重机静稳定性试验



48

C4.9.5

升降机性能试验



49

C4.9.6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最大偏载试验



50

C4.9.7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其他检验项目



51

C4.9.8

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专项试验



52

C4.9.9

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专项试验



53

C5

其他检验和试验项目



cb-1:施工升降机、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额定载荷试验。

cb-2:架桥机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过孔试验。

cb-3:“√”表示该项目适用于此类检验,“”表示该项目不适用于此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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