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A
起重机械设计专项要求
A1升降机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的导轨和导轨架及附墙架,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简易升降机的货厢、层门、井道及内部设施,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曳引条件等。
A1.1导轨和导轨架及附墙架
(1)导轨可以是导轨架的一部分,导轨应当是刚性的,不应当使用柔性元件(如钢丝绳、链条);
(2)导轨或者导轨架应当能够承受所有可能组合的载荷;导轨架或者导轨之间的连接应当能够有效地传递载荷并且保持对正;
(3)导轨或者导轨架上传动元件(如齿条)的固定件,应当能够保证将传动元件保持在正确的位置,并且固定不松动;
(4)导轨或者导轨架的安装轴心线与其理论正确位置的偏差,不应当妨碍在其上运行部件的运动和过度磨损;
(5)附墙架应当能够承受所有可能的组合载荷,包括安装(拆卸)过程中产生的作用力。
A1.2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
(1)吊笼应当完全封围,并且设有防止吊笼脱离或者卡住的刚性导向装置;导靴或者滚轮失效时,应当设有使吊笼保持在导轨上的装置;应当设有防止吊笼驶出轨道的机械措施;
(2)吊笼底板与吊笼顶之间应当全高度有围壁,围壁及其上开口与不随吊笼一起运动的零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当能够保证人的上下肢不能触及不随吊笼一起运动的零部件;
(3)吊笼应当封顶,其内部的净高度应当不小于
2.0m;如果吊笼顶用于施工升降机自身的安装、拆卸、维护保养、检查或者设有紧急出口,顶板上部应当防滑并且装设护栏;如果另一吊笼或者对重的运动件与护栏内边缘的距离在
0.3m以内,应当设有防止人员触及该运动件的附加护栏;
(4)吊笼门应当能够完全遮蔽开口,并且配备机械锁在运行状态下门不能被打开;所有吊笼门都处于关闭位置时,吊笼才能启动和保持运行;
(5)应当设有防止吊笼门的导向装置失效而脱离轨道的措施;
(6)吊笼上应当至少有一扇门或者活板门用做紧急出口;紧急出口门(活板门)的锁闭,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门未关闭,该装置应当使施工升降机停止运行。
A1.3简易升降机货厢
(1)货厢应当是刚性结构,除了货厢门、通风口以及必要的检修窗外,货厢其他表面应当封闭;不应当采用平板、平台等形式的货厢;货厢净高度不小于
1.8m;
(2)货厢壁、货厢底板和货厢顶以及货厢结构件应当能够承受正常运行时的载荷,以及货厢撞击到缓冲器上、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以及停层保护装置等起作用时的载荷;
(3)货厢的自动平层准确度应当不超过
±15mm;
(4)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满载,并且处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货厢的沉降距离在
10min内应当不超过
10mm。
A1.4简易升降机层门
(1)货厢入口对应的层门应当装设水平滑动或者外开的铰链式无孔层门,层门净高应当不小于
1.8m;层门关闭时,门扇之间、门扇与立柱或者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当小于
10mm;层门地坎与货厢入口边缘的间隙应当小于
35mm;层门门缝间隙在层门的开启方向上,以
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旁开门间隙应当小于
30mm,中分门间隙总和应当小于
45mm;
(2)每个层门应当设有采用安全触点形式的电气联锁装置,正常运行时,当有一个层门(或者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被打开,货厢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继续运行;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多门扇滑动层门,允许将电气联锁装置装设在一个门扇上,并且采取措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应当由安全触点的电气联锁装置来验证;
(3)层门应当装设机械联锁装置,正常运行时层门(或者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无法打开,除非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开锁区域不应当大于层站地平面以上或者以下
75mm,采用货厢门驱动层门开闭的允许增加到
200mm;
(4)层门机械联锁装置的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当用耐冲击的金属制造或者加固;锁紧元件应当用重力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锁紧状态,即使弹簧失效,重力也不应当导致开锁;锁紧元件的啮合尺寸应当大于
7mm,并且由电气联锁装置在货厢运动前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
(5)自动关闭的各层门应当装设自动复位的紧急开锁装置;
(6)正常运行中的层门不应当脱轨、机械卡阻或者行程终端时错位;特殊原因(如磨损、锈蚀、火灾等)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有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的位置;
(7)各层站应当装设楼层召唤按钮,并且只允许在所有层门和货厢门关闭之后起作用;各层站应当装设信号标志,指示货厢所处层站位置及运行状态。
A1.5简易升降机井道及内部设施
(1)井道应当为建筑物的井道或者由构筑物构成。井道顶部和底坑(如果有)应当具有安全空间。井道应当有层门、检修门和活板门开口以及通往机房的必要功能性开口,封闭的井道还应当设置火灾气体和烟雾排气孔。不完全封闭的井道,其在层站处的通孔与简易升降机运动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
GB/T 23821—2022《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2)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简易升降机无关的设施。对重或者平衡重应当与货厢安装在同一个井道内;
(3)驱动装置的机房内或者检修平台上、底坑内,应当装设红色双稳态型的急停装置;
(4)适合检修的位置(包括底坑),应当装设防止货厢意外运行或者坠落的机械装置,该装置动作时能够切断简易升降机电气安全回路的电气联锁装置。
A1.6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曳引条件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照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货厢。在简易升降机行程上部范围内,货厢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内货厢载有
125%
载荷下行,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货厢应当被可靠制停。
A2主要工作机构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的爬升机构、非曳引式施工升降机和曳引式施工升降机的传
动机构、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存取和交换及循环机构等。
A2.1塔式起重机的爬升机构
(1)爬升系统应当具有可靠的紧急停机功能;
(2)在加节作业的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完全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当比爬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者滑套)中心线高
60mm;
(3)应当有防止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自行脱出的装置;
(4)顶升液压缸应当有防止活塞杆自行缩回的平衡阀或者液压锁,平衡阀或者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当用软管连接。
A2.2非曳引式施工升降机的传动机构每一吊笼都应当至少配置一套独立的传动系统。
驱动电动机应当通过不能脱开的强制式传动系统与卷筒、驱动齿轮或者链轮连接。
A2.3曳引式施工升降机的传动机构
(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的钢丝绳曳引,应当满足在平层状态下保持吊笼从空载到装载至
125%额定载荷的情况时不打滑;或者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应当不可能向上提升空载吊笼;
(2)钢丝绳曳引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对重压在缓冲器上,曳引机应当不可能向上提升空载运载装置;在运载装置从空载到装载至
125%额定载荷的情况下,能够控制运载装置移动并且钢丝绳不打滑,即使停止运载装置时钢丝绳也不打滑;
(3)每一吊笼至少配置一台独立的曳引机,驱动电动机应当通过不能脱开的强制式传动方式与曳引轮连接;
(4)应当装设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起动施工升降机时曳引机不转,或者吊笼或者对重向下运动因障碍物而停住时,导致曳引钢丝绳在曳引轮上打滑的情况下,使曳引机失电并且保持在失电状态。
A2.4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存取和交换及循环机构
(1)单车最大进(出)时间误差在设计值的
±10%范围内;
(2)存取机构应当能够平稳的存(取)适停汽车;
(3)循环机构应当能够稳定地循环、可靠地停放适停汽车,并且有必要的措施保证循环链、拨轮与载车板的正常工作。
A3主要零部件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钢丝绳、起重用短环链,以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零部件。
A3.1钢丝绳起重机械钢丝绳的质量和耐久性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A3.1.1安全系数
(1)安全系数应当符合表
A-1、表
A-2、表
A-3的要求,机械式停车设备所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表
A-4的规定,简易升降机驱动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8,有防爆要求的起重机安全系数应当比表
A-1要求的安全系数高一级;
表
A-1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除外)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机构工作
级别 |
起升 |
臂架起升或者变幅 |
单层缠绕 |
多层缠绕 |
标准
钢丝绳 |
阻旋转
钢丝绳 |
标准
钢丝绳 |
阻旋转
钢丝绳 |
标准
钢丝绳 |
阻旋转
钢丝绳 |
M1 |
3.15 |
3.15 |
3.55 |
3.55 |
3.15 |
4.5 |
M2 |
3.35 |
3.35 |
3.55 |
3.55 |
3.35 |
4.5 |
M3 |
3.55 |
3.55 |
3.55 |
3.55 |
3.55 |
4.5 |
M4 |
4.0 |
4.0 |
4.0 |
4.0 |
4.0 |
4.5 |
M5 |
4.5 |
4.5 |
4.5 |
4.5 |
4.5 |
4.5 |
M6 |
5.6 |
5.6 |
5.6 |
5.6 |
5.6 |
5.6 |
M7 |
7.1 |
7.1 |
─ |
─ |
7.1 |
─ |
M8 |
9.0 |
9.0 |
─ |
─ |
9.0 |
─ |
表
A-2流动式起重机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机构工作
级别 |
运动钢丝绳 |
起升 |
臂架起升 |
伸缩 |
工作 |
安装 |
标准
钢丝绳 |
阻旋转
钢丝绳 |
标准
钢丝绳 |
阻旋转
钢丝绳 |
标准
钢丝绳 |
阻旋转
钢丝绳 |
M1 |
3.55 |
4.5 |
3.35 |
4.5 |
3.05 |
4.5 |
3.15 |
M2 |
3.55 |
4.5 |
3.35 |
4.5 |
3.05 |
4.5 |
3.35 |
M3 |
3.55 |
4.5 |
3.35 |
4.5 |
3.05 |
4.5 |
3.35 |
M4 |
4.0 |
4.5 |
3.35 |
4.5 |
3.05 |
4.5 |
3.35 |
M5 |
4.5 |
4.5 |
3.35 |
4.5 |
─ |
─ |
─ |
M6 |
5.6 |
5.6 |
3.35 |
5.6 |
─ |
─ |
─ |
表
A-3静态钢丝绳和安装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
起重机工作
级别 |
全部起重机 |
静态 |
安装 |
A1 |
3.0 |
2.73 |
A2 |
3.0 |
2.73 |
A3 |
3.0 |
2.73 |
A4 |
3.5 |
2.73 |
A5 |
4.0 |
2.73 |
A6 |
4.5 |
─ |
A7 |
5.0 |
─ |
A8 |
5.0 |
─ |
表
A-4机械式停车设备起升钢丝绳、链条、螺杆(螺母)、同步带安全系数
类型 |
机械式停车设备起升钢丝绳、链条、螺杆(螺母)、同步 |
工作条件 |
人车共乘方式 |
准无人方式 |
无人方式 |
安全系数 |
12 |
7 |
5 |
(2)非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卷筒驱动的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2,悬挂对重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6;非曳引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卷筒驱动的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8;曳引式施工升降机吊笼和对重的悬挂钢丝绳,采用
3根或者
3根以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2,采用两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6;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8。
A3.1.2固定与连接
(1)钢丝绳应当穿绕正确,在卷筒上能够按照顺序整齐排列;
(2)钢丝绳绳端在卷筒上固定应当牢固、可靠,绳端固定装置应当具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3)用压板固定时,压板数量应当不少于
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
3个),并且具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固定强度不低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80%(塔式起重机为
100%);
(4)用绳夹固定时,夹座应当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绳夹间距应当等于
6~7倍钢丝绳直径,绳夹数符合表
A-5的要求,并且保证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85%;
表
A-5钢丝绳夹数
钢丝绳直径/mm
|
≤18
|
>18~26
|
>26~36
|
>36~44
|
>44~60 |
绳夹最少数量/组 |
3 |
4 |
5 |
6 |
7 |
(5)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倍,并且不小于
300mm;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
75%;
(6)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当用钢材制造,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连接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
75%;
(7)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连接强度应当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
(8)施工升降机钢丝绳绳端连接(固定)的强度应当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
80%;
(9)人车共乘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钢丝绳绳端固定装置,应当在承受
3.5倍钢丝绳最大工作静拉力时不发生永久变形,其他方式的应当能够承受
2.5倍。
A3.1.3安全圈数
(1)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当不少于
2圈(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应当不少于
3圈);
(2)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当搬运器或者载车板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应当不少于
2圈;当搬运器或者载车板处于最高工作位置时,卷筒上至少还留有
1整圈的绕绳余量;卷筒上通常只允许卷绕一层钢丝绳,除非设有排绳装置,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卷绕正确。
A3.1.4钢丝绳的其他要求
(1)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承受时,应当装设能够有效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匀性,则应当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2)除辅助机构外,不允许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3)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悬挂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应当不小于
8mm,货用施工升降机应当不小于
6mm;
(4)采用强制驱动方式的简易升降机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应当不小于
8mm;
(5)机械式停车设备起升用钢丝绳的名义直径应当不小于
8mm。
A3.2起重用短环链
(1)链条传动系统中应当装设可靠的导链和防脱链装置;
(2)链条在极限工作载荷作用下的静安全系数不小于
4,链端固定装置极限工作载荷作用下的静安全系数不小于
2;简易升降机起升用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8;
(3)货用施工升降机运载装置的悬挂链条,应当是钢制的带有平行链节的链条或者滚子链条;如果使用多根链条,则应当装设自动平衡悬挂链条张力的装置,当多根链条中的一根过分拉长或者破坏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停止运载装置的运行;传动链条及传动链轮齿弯曲强度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6;应当有措施防止链条脱离链轮和越出链轮齿。
A3.3升降机专用零部件
A3.3.1齿轮和齿条
(1)驱动齿轮和超速安全装置齿轮应当直接固定在各自的轴上,不应当采用摩擦和夹紧的方式连接,安全装置齿轮应当位于驱动齿轮之下;齿条应当可靠固定,接合处应当对正;
(2)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每一载荷情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安全装置齿轮的正确啮合;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至少有
90%的齿条计算宽度参与啮合;
(3)简易升降机齿轮与齿条副啮合时的接触长度,沿齿高方向应当不小于
40%,沿齿长方向应当不小于
50%。
A3.3.2缓冲器
(1)应当在吊笼和对重运行通道的最下方安装缓冲器;
(2)非曳引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未配备上极限开关时,行程的上端部应当设有缓冲器;
(3)液压缓冲器的动作应当由电气安全开关监控,当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吊笼不能通过正常操作启动;应当提供检查液压缓冲器油位的方法。
A3.3.3施工升降机对重
(1)吊笼不应当作为另一吊笼的对重;
(2)对重的上下两端应当装设合适的滑靴或者滚轮导向;
(3)如果对重使用填充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窜动,并且应当标明所需要对重的总重量,每个单独填充物上应当标明其自重;对重应当按照规定涂成安全色;
(4)如果制造单位允许施工升降机对重的下方有人可到达的空间,则对重应当安装仅在其下行超速时起作用的超速安全装置,该超速安全装置或者其制停装置应当安装在对重上。
A3.3.4简易升降机对重和平衡重
(1)如果对重(平衡重)由对重块组成,对重块应当固定在金属框架内或者至少用两根拉杆固定;
(2)强制式、齿轮齿条式和直接作用液压式简易升降机,不允许使用对重,但可以使用平衡重。
A3.4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零部件
A3.4.1链条与链轮
(1)起升用链条安全系数应当符合表
A-4的规定;
(2)链条传动系统中应当有防止链条在工作中发生爬链、跳链,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且平稳运转的措施(如张紧装置、防脱装置等);
(3)链条和链条固定装置之间的连接(末端连接)在传输过程中应当至少能够承受所需要破断载荷的
80%;
(4)链轮的材质应当能够保证轮齿具有足够的耐磨性和强度,力学性能不宜低于
45钢;链轮应当便于润滑。
A3.4.2起升用螺杆与螺母
(1)起升用螺杆与螺母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表
A-4的规定;
(2)正常使用的螺杆、螺母间应当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螺杆、螺母应当没有裂纹和加工缺陷;应当安装防止搬运器从其上脱开的装置;
(3)起升螺杆副应当装设防止尖锐物和异物进入的装置;
(4)螺杆两端均应当装设止挡装置,以防止承载轴承和螺母从螺杆上脱落;载车板抵达终点后,起升螺杆副应当有足够的安全缓冲行程;应当设有防止载车板落地后对螺杆副直接冲击的装置或者措施。
A3.4.3起升用齿轮齿条副
(1)齿轮设计应当进行齿面接触强度和轮齿弯曲强度计算,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应当结合停车设备工作特点,并且符合不同类型和使用场合的停车设备各机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
(2)起升用的齿轮、齿条模数应当不小于
7(存取搬运器上用于升降的齿轮、齿条模数应当不小于
5);
(3)起升用齿条应当牢固地固定在结构件上,接缝处应当精确定位;
(4)起升机构中如果几个驱动齿轮同时与齿条啮合,应当提供一个自动调节装置来均分所有驱动齿轮之间的载荷。
A3.4.4起升用同步带
(1)起升用同步带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表
A-4的规定,起升同步带应当以镀铜钢丝绳作为芯绳,外部覆以橡胶制作而成;在高温湿热环境中使用的,应当采用镀铜不锈钢钢丝绳作为芯绳;
(2)应当有防止同步带与水、油、润滑剂和溶解剂等物质直接接触的措施;
(3)起升用同步带的两端应当通过齿板及悬挂装置,分别与搬运器及对重装置连接,连接件的承载能力应当达到破断载荷的
80%以上;压带板的齿形及尺寸与所选同步带相匹配,最小齿数可以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确定;
(4)驱动带轮应当采用钢、铸铁、阳极氧化铝等耐磨材料制作;
(5)驱动带轮处应当装设压带装置,保证同步带与带轮正确啮合。
A3.4.5曳引轮曳引轮绳槽面应当采用与曳引钢丝绳耐磨性能相匹配的均匀材质,并且同一轮上的硬度差不大于
15HB。
A4控制系统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电气系统(电击防护、电气保护、操作装置、起升机构采用直驱电动机、施工升降机控制与紧急操作要求、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求)、液压系统(简易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液压系统)等。
A4.1电气系统
A4.1.1电击防护
(1)电气设备应当采取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或者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保护人员免受电击的能力:
(2)开放式控制屏应当有绝缘防护措施;司机室和电气房应当装设绝缘地板或者
绝缘地毯。 A4.1.2电气保护
A4.1.2.1电动机保护电动机应当具有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当按照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A4.1.2.2线路保护所有线路都应当具有短路或者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者接地时,瞬时保护装置应当能够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者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电流达不到瞬时脱扣电流值时,应当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绝缘损坏。
A4.1.2.3错相和缺相保护当错相和缺相会引起危险时,应当设置错相和缺相保护。
A4.1.2.4零位保护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应当设有零位保护,运行中若因故障或者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当人为将控制器置回零位后(自动复位的操作手柄和按键除外),机构才能重新启动。
A4.1.2.5失压保护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A4.1.2.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吊运熔融金属或者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与损失的起升机构,其电动机应当设有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者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动机失控时,制动器应当及时闭合。
A4.1.2.7超速保护
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变频调速、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永磁直驱、行星差动及由于负载超速可能会引起危险的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当装设超速保护装置。
A4.1.2.8接地与防雷
A4.1.2.8.1接地
(1)应当根据起重机械供电电源的配电系统采用适当的接地系统形式;
(2)起重机械本体的金属结构应当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起重机械运行轨道应当与保护接地电路可靠连接,但它不能替代从电源到起重机械的保护导线(如电缆、集电导线、滑触线);司机室与起重机械本体接地点之间应当用双保护导线连接;
(3)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当进行可靠接地;
(4)严禁用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中性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
(5)起重机械的配电系统为
TN系统时,重复接地或者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为
TT或者
IT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A4.1.2.8.2防雷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地面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械,应当考虑避除雷击对其部件(如结构件、臂架的支承缆索、滚动轴承和车轮等)造成损坏或者人员伤害,防雷接
地线路与保护接地线路应当分开设置。
A4.1.2.9失磁保护失磁可能会引起危险的驱动装置,应当装设失磁保护装置。
A4.1.2.10联锁保护
(1)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以及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或者因司机室与进入通道口有相对运动时通道口门,应当装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应当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电源;
(2)可以在两处或者多处操作的起重机械,应当有互锁保护,保证其只能在一处操作,并且以司机室操作优先;
(3)防风抗滑装置应当能够与起重机械运行机构联锁(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4)小车在可以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械,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当能够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够运行;
(5)架桥机工作时只能够进行一个动作,吊梁小车起升机构的升降、吊梁小车的纵向运行和横向运行、架桥机横向运行应当相互联锁;架桥机在过孔状态下不得进行有关架梁动作;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应当与架桥机过孔作业机构联锁;
(6)集装箱专用吊具应当具有与起重机操作系统实现联锁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至少包括:只有当所有锁销全部正确插入箱孔时,才能进行锁销的开锁或者闭锁动作,当吊具吊离地面时锁销不能有任何动作;只有当所有锁销全部处于全开锁或者全闭锁位置时,起升机构才允许动作;当起吊集装箱时,不允许有伸缩动作;
(7)升降机应当装设核查有关装置或者其动作、位置的并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电气联锁装置;简易升降机层门应当设机械联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者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货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
(8)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搬运器在该
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
A4.1.3电气操作装置
A4.1.3.1悬挂式控制装置
悬挂式控制装置的控制回路电压应当不超过
50V安全电压;所有操纵控制(急停
开关除外)都应当是自复位的,能够确保在无人操纵时,起重机械处于停止状态。
A4.1.3.2无线遥控装置
(1)应当设有明显的遥控工作指示灯;操作面板按钮旁,应当清晰标识起重机械的运动方向或者中文说明;
(2)应当设置一个单独的、清晰可辨的能够启动起重机械上急停功能的急停开关;无线控制系统对停止信号的响应时间应当不超过
550ms;
(3)应当采取措施(如钥匙操作开关、访问码等)防止擅自使用无线遥控装置,并且有措施防止起重机械对来自非预定无线遥控装置的信号作出响应;
(4)每个无线遥控装置应当带有一个预定由其控制的一台或者数台起重机械的明确标记;一台起重机械具有多个无线遥控装置时,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给定时间内只有一个控制站允许工作;
(5)接收器受到噪声干扰或者发生检测不到高频载波信号等故障时,应当在
0.5s内关闭所有输出信号;
(6)电池电压的变化不应当引起危险情况,如果使用电池供电的无线遥控装置控制一个或者多个可能有危险的运动,当电池电压的变化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当向操作者发出清晰的警告;此时无线遥控装置应当保持其功能直到起重机械脱离危险情况。
A4.1.3.3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操作装置
(1)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当装设在操作人员能够清楚观察到人及汽车出入状况的位置;
(2)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允许采用无线遥控的方式操作。
A4.1.4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的起升机构
(1)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的起升机构,起升电动机应当具备有效散热措施,将卷筒作为外转子时要具备有效控制气隙的措施,采用低速大制动力矩的制动器时要考虑性能稳定和安全可靠的措施;
(2)永磁直驱所采用的控制系统要考虑在恶劣环境中的可靠性和耐久性措施,应
当设有安全保障措施以应对永磁直驱的永磁体长久使用出现的退磁。
A4.1.5施工升降机控制与紧急操作
A4.1.5.1控制和限位装置
(1)施工升降机正常运行和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检查)作业期间,任何安装用附件的正确位置,应当由设计来确定,或者由电气安全装置的核验来确定;安装用附件应当包括导轨(导轨架)提升装置、附墙架安装用延伸通道等;
(2)应当配置使施工升降机(包括动力驱动的门)停机和保持非工作状态的停机装置;其中应当在底部防护围栏外、滑轮间(如果有)配置防止意外启动要求的停机装置,应当在吊笼顶(如果吊笼顶预定可使用)、安装(拆卸、维护保养、检查)控制装置和吊笼内设有符合急停设计原则的急停装置;
(3)由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引发的停机,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本身或者由触点都串联在供电回路中的两个独立接触器来切断电动机的供电来实现;施工升降机静止时,如果本项前述的任一接触器的主触点没有打开,则最迟应当在下一次运动方向改变时防止吊笼有进一步的动作;
(4)正常运行时,除急停外,所有控制装置的设计都应当使其只能通过有意的手动操作才能被驱动;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内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控制;货用施工升降机可以在地面或者层站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控制;在正常运行期间,安装在货用施工升降机运载装置上的控制装置应当不能控制施工升降机的运动。
A4.1.5.2报警装置和紧急操作
(1)为了便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乘员寻求外部援助,应当在吊笼内安装易于识别和接近的报警装置,该装置应当为铃声或者类似装置,或者内部通讯系统,这些装置或者系统应当能够在施工升降机断电后至少
1h内正常工作;
(2)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当配有紧急情况时能够将吊笼移动到层站的紧急操作装置;
(3)如果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内配置任何人都可以操作的手动紧急下降装置,则传动系统的制动器应当可以在吊笼内手动释放,保持制动器打开所需的持续力应当不大于
400N,该装置应当有保护以避免误用,速度应当自动控制,并且小于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也不应当大于
1.0m/s;
(4)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人工紧急操作,专业人员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吊笼所需要的手动操作力应当不大于
400N;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电气紧急操作,应当装设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的紧急操作开关,控制吊笼的速度应当不大于
0.7m/s;
(5)货用施工升降机应当设有在动力中断或者控制失效时专业人员能够移动运载装置的措施,例如配备通过手动释放传动装置的制动器或者符合本条第(
4)项的手动紧急操作装置;这些措施应当只能由手动持续作用来驱动。
A4.1.6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A4.1.6.1系统信息采集源
不同类别(品种)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源的要求见表
A-6。
表
A-6信息采集源
信息采集源 |
类别(品种) |
桥式
起重机 |
门式
起重机 |
流动式
起重机 |
塔式
起重机 |
门座
起重机 |
缆索
起重机 |
桅杆
起重机 |
架桥机 |
起重量限制器 |
√ |
√ |
√ |
√ |
√ |
√ |
√ |
√ |
起重力矩限制器 |
— |
— |
√ |
√ |
√ |
— |
√ |
— |
起升高度限位器(下降深度限位器) |
√ |
√ |
√ |
√ |
√ |
√ |
√ |
√ |
运行行程限位器 |
√ |
√ |
— |
√ |
√ |
√ |
— |
√ |
幅度限位器(幅度指示器) |
— |
— |
√ |
√ |
√ |
— |
* |
— |
偏斜限位器 |
— |
√ |
— |
— |
— |
√ |
— |
— |
门限位联锁保护 |
√ |
√ |
— |
— |
√ |
√ |
— |
— |
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保护 |
√ |
√ |
— |
— |
√ |
√ |
√ |
√ |
起升机构制动器 |
√ |
√ |
— |
— |
√ |
√ |
— |
√ |
超速保护装置 |
√ |
√ |
— |
— |
√ |
√ |
— |
√ |
抗风防滑装置 |
— |
√ |
— |
* |
√ |
√ |
— |
— |
风速仪装置 |
— |
√ |
* |
√ |
√ |
√ |
√ |
√ |
回转限制器 |
— |
— |
* |
√ |
√ |
— |
— |
— |
同一或者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防碰撞装置 |
√ |
√ |
— |
— |
√ |
√ |
— |
* |
供电电缆卷筒安全限位 |
— |
√ |
— |
— |
√ |
√ |
— |
— |
过孔 |
— |
— |
— |
— |
— |
— |
— |
√ |
水平传感器 |
— |
— |
* |
— |
— |
— |
— |
* |
垂直传感器 |
— |
— |
— |
— |
— |
— |
— |
* |
防后倾装置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当采集,“
*”表示可以选择采集,“—”表示不适用。
A4.1.6.2监控参数不同类别(品种)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监控参数的要求见表
A-7。
表
A-7监控参数
监控项目 |
类别(品种) |
桥式
起重机 |
门式
起重机 |
流动式
起重机 |
塔式
起重机 |
门座
起重机 |
缆索
起重机 |
桅杆
起重机 |
架桥机 |
起重量 |
√ |
√ |
√ |
√ |
√ |
√ |
√ |
√ |
起重力矩 |
— |
— |
√ |
√ |
√ |
— |
√ |
— |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
√ |
√ |
— |
√ |
√ |
√ |
√ |
√ |
运行行程 |
* |
* |
— |
* |
* |
√ |
— |
* |
幅度 |
— |
— |
√ |
√ |
√ |
— |
* |
— |
大车运行偏斜 |
— |
√ |
— |
— |
— |
* |
— |
— |
水平度 |
— |
— |
* |
— |
— |
— |
— |
* |
风速 |
— |
√ |
* |
√ |
√ |
√ |
√ |
√ |
回转角度 |
— |
— |
* |
√ |
√ |
— |
— |
— |
操作指令 |
√ |
√ |
√ |
√ |
√ |
√ |
√ |
√ |
支腿垂直度 |
— |
— |
— |
— |
— |
— |
— |
* |
工作时间 |
√ |
√ |
√ |
√ |
√ |
√ |
√ |
√ |
累计工作时间 |
√ |
√ |
√ |
√ |
√ |
√ |
√ |
√ |
工作循环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当采集,“
*”表示可以选择采集,“—”表示不适用。
A4.1.6.3监控状态不同类别(品种)起重机械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监控状态的要求见表
A-8。
表
A-8监控状态
监控项目 |
类别(品种) |
桥式
起重机 |
门式
起重机 |
流动式
起重机 |
塔式
起重机 |
门座
起重机 |
缆索
起重机 |
桅杆
起重机 |
架桥机 |
起升机构制动器的开闭 |
√ |
√ |
— |
— |
√ |
√ |
— |
√ |
抗风防滑 |
— |
√ |
— |
* |
√ |
√ |
— |
— |
门限位联锁保护 |
√ |
√ |
— |
— |
√ |
√ |
— |
— |
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保护 |
√ |
√ |
— |
— |
√ |
√ |
√ |
√ |
同一或者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信号 |
√ |
√ |
— |
— |
√ |
√ |
— |
* |
超速保护 |
√ |
√ |
— |
— |
√ |
√ |
— |
√ |
供电电缆卷简 |
— |
√ |
— |
— |
√ |
√ |
— |
— |
工况设置 |
— |
— |
√ |
— |
— |
— |
— |
— |
过孔 |
— |
— |
— |
— |
— |
— |
— |
√ |
防后倾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应当采集,“
*”表示可以选择采集,“—”表示不适用。
A4.1.6.4视频系统
(1)桥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应当至少监视吊点;
(2)门式起重机(除架桥机外)、门座起重机应当至少监视吊点、行走区域;
(3)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的起升机构需要监视司索过程吊点状态和起升到位后状态;
(4)架桥机应当至少监视过孔状态、架梁状态、运梁车同步状态。
A4.1.6.5系统综合误差在起重机械实际使用工况下,系统的综合误差分别不大于
5%。
A4.1.6.6系统的功能
(1)系统的进入应当有登录密码或者更高级的身份识别方式;
(2)系统应当具有对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故障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和历史追溯功能;
(3)系统应当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系统通电时应当有自行检查程序,对警报、显示等功能进行验证;系统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能够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4)系统检出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时,除发出报警外还应当具备按照要求预设的止停控制功能。
A4.1.6.7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存储
(1)系统信息的采集应当符合实时性要求,存储应当符合原始完整性要求;
(2)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者图像信息应当包含数据或者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时间和日期应当按照年
/月/日/时/分/秒的格式进行存储;
(3)系统的信息存储单元在关闭电源或者供电中断时,已采集的所有信息应当保留;
(4)运行周期内系统的硬件采样周期应当不大于
100ms;
(5)开关量数据在运行周期内至少对于变化的数据系统进行顺序存储,其他数据在运行周期内系统的存储周期应当不大于
2s;
(6)系统应当能够存储不少于
30个连续工作日的监控数据,不少于连续
72h的视频数据;
(7)系统有对外开放的硬件接口,能够方便地将记录的数据导出。
A4.2简易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液压系统
A4.2.1简易升降机专用液压系统直接作用的液压式简易升降机应当设置液压管路限流或者切断的装置(措施),该装置应当与液压缸刚性连接,防止因液压管路发生爆裂、严重泄露,造成货厢超速和坠落。液压油缸的柱塞全伸时应当具有自身限位装置,液压油缸上部应当设置排气装置。
A4.2.2机械式停车设备专用液压系统
(1)用于起升机构的液压油缸,应当能够承受住相当于最大工作压力至少
2.5倍的静态力而不失效或者永久变形;液压钢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之比应当不小于
2.5;液压软管连同他们的终端部件、液压油缸的端口和阀(如保护阀)之间的焊接或者装配连接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之比应当不小于
4;
(2)液压升降系统应当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如平衡阀),防止液压系统失压,导致搬运器坠落;
(3)液压系统应当具有切断装置,以防止进行维护保养作业或者液压设备调整时意外起动而造成人员伤害,切断装置应当标记其用途和操作的形式,并且在“切断”位置时能够被锁定;
(4)液压管路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合,应当不使用非金属管路,如果不得不采用,应当加装保护措施;
(5)起升机构不应当使用气动设备作为传动元件。
A5安全保护装置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起升高度限制器、抗风防滑装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防倾翻安全钩、防小车坠落装置、小车断绳保护装置、爬升防脱锁定装置、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缓冲器、防脱轨装置、超载检测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和停层保护装置、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防坠落装置等。
A5.1起升高度限制器桥式、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其中的两种。对于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如齿轮、蜗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则不要求设置双限位。
A5.2抗风防滑装置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抗风防滑装置,并且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符合规定的要求。
A5.3下降深度限位器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当装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所有可能导致取物装置向危险方向运动的机构应当能够自动停止。
A5.4幅度限位器
(1)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除液压变幅外),应当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装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2)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当装设幅度限位器,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到达其最大幅度或者最小幅度处;
(3)最大变幅速度超过
40m/min的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并且起重力矩达到
80%的额定值时,强迫换速装置应当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A5.5防倾翻安全钩吊具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小车、其他有类似防止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小车,以及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A5.6防小车坠落装置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当装设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小车车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A5.7小车断绳保护装置采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当设置双向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
A5.8爬升防脱锁定装置
(1)爬升式塔式起重机,应当配置直接作用于其上的预定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具备爬升装置防脱功能),在加节、降节作业中,塔式起重机未达到稳定支撑状态被人工解除锁定前,即使爬升装置有意外卡阻,爬升支撑装置也不应当从支撑处(踏步或者爬梯)脱出;
(2)爬升式塔式起重机换步支撑装置工作承载时,应当设有预订工作位置保持功能或者锁定装置。
A5.9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
挠性变幅的动臂式起重机械,应当装设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
A5.10缓冲器
(1)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械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械的变幅机构等,均应当装设缓冲器或者缓冲装置;
(2)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和对重运行通道的最下方安装缓冲器,缓冲器的停止吊笼的减速度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应当由电气安全开关监控液压缓冲器的动作,当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运载装置不能通过正常操作启动;
(3)简易升降机应当在货厢和对重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如果采用耗能型缓冲器,应当设置检查缓冲器是否正常复位的电气装置;
(4)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升降平台、对重和搬运台车应当在适当位置装设缓冲器。
A5.11防脱轨装置施工升降机吊笼应当设有导向装置失效时能够将吊笼可靠保持在导轨上的防脱轨装置。应当设有导向装置失效时防止吊笼门脱离轨道的措施。
A5.12超载检测装置
(1)施工升降机应当配备超载检测装置,至少在吊笼静止时进行超载检测;
(2)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内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
110%以上时,超载检测装置在吊笼内应当给出清晰的信号,并且阻止其正常启动;
(3)货用施工升降机运载装置内的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
120%之前,超载检测装置应当在运载装置上给出清晰的信号,并且中止其正常操作;
(4)简易升降机应当设置超载保护装置,当实际起重量达到
1.1倍的额定起重量时,超载保护装置起作用,此时简易升降机无法运转;
(5)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装设超载限制器,当汽车重量超过额定承载的
95%,超载限制器应当发出报警信号;当重量达到额定承载的
100%~110%,超载限制器应当起作用,并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电源。
A5.13超速保护装置和停层保护装置
A5.13.1吊笼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曳引式人货两用升降机应当配备吊笼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停止曳引机的运转;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包括速度监控和减速元件;在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保养)工况下,该装置应当能够检测出上行吊笼的速度并且在规定的动作速度范围内动作,使吊笼停止,或者至少能够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使空载吊笼停止时,平均减速度不应当大于
1g。
A5.13.2运载装置的超速保护装置和停层保护装置
(1)曳引式货用升降机如果未配备在运载装置下行超速时起作用的超速安全装置,则应当至少配备运载装置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和运载装置停层保护装置;利用运载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还应当配备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2)施工升降机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保养)工况下,运载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包括速度监控和停止元件)应当能够检测出上行和(或)下行运载装置的速度,并且在规定的动作速度范围内动作,使载有额定载荷的运载装置保持停止状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在使空载运载装置停止时、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在使载有额定载荷自由下落的运载装置停止时,平均减速度均不应当大于
2g;
(3)施工升降机运载装置超速保护装置的停止元件应当为作用于运载装置或者对重或者悬挂钢丝绳上的机械安全装置;
(4)施工升降机运载装置停层保护装置起作用后,即使运载装置的悬挂钢丝绳断裂,停层保护装置也应当能够使载有
1.25倍额定载荷的运载装置保持停止状态;
(5)简易升降机应当设有货厢停层保护装置,当货厢处于除底层外的任一平层位置且货厢门打开时,停层保护装置应当能够防止货厢发生非正常滑移或者坠落;当停层保护装置作用时,电气联锁装置能够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
(6)简易升降机应当设置有采用机械方式动作的下行超速保护装置,当载有额定起重量的货厢下行速度达到
115%额定速度或者
0.8m/s时,应当能够使货厢可靠制停。当下行超速保护装置作用时,电气联锁装置能够切断简易升降机的电气安全回路。
A5.14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装设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对进入停车设备的汽车进行车长、车宽、车高的检测,超过适停汽车尺寸时,停车设备不应当动作,并且发出语音报警。
A5.15防坠落装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装设防坠落装置,即使在搬运器或者载车板运行到位后,发生钢丝绳、链条等断裂的情况下,能够保证搬运器或者载车板不坠落;人车共乘式的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可以不装设防坠落装置,但是应当安装安全钳和限速器。
A5.16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偏斜显示或限制装置、回转限位装置、运行行程限位器、障碍灯、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水平仪、轨道端部止挡、支腿回缩锁定装置、轨道清扫器、上车顺轨回转角度的限位保护装置、活动配重机械锁定装置、防护罩、防护栏、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幅度指示器、防碰撞装置、爬升装置的防脱,以及升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所用的其他有关安全保护装置等,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技术要求。
A6特殊用途起重机专项要求
主要包括冶金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防爆桥门式起重机、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等。
A6.1冶金桥式起重机专项要求
A6.1.1通用要求
A6.1.1.1一般要求
(1)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应当与工作环境相适应,当环境温度大于
40℃时,除辅助机构外,应当选用
H级绝缘的电动机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电气控制设备采取可靠的隔热和降温措施;
(2)炼钢、连铸等有热源的车间里工作的电气室内应当有冷风机,室温一般不超过
35℃,走道地板上应当铺设不导电的橡胶板;
(3)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应当采用远离热源的操纵方式;
(4)采用司机室操纵的,应当采用封闭式司机室,并且装设有效的隔热层,隔热层应当为阻燃材料;
(5)主梁下翼缘板下方应当安装防热辐射装置(起吊的容器有顶盖时除外);
(6)起升机构应当装设超速保护装置;
(7)起升机构(电动葫芦除外)电动机应当采用符合
JB/T 10104—2018《Y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和
JB/T 10105—2017《YZR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中要求的起重及冶金用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型电动机);
(8)起升机构采用接触器控制制动器动作时,应当设有防止因一个接触器损坏、粘连造成控制失效的措施;
(9)在盛钢桶一侧应当装设防热辐射护板。
A6.1.1.2材料及焊接
(1)主梁、副主梁、吊具横梁的翼缘板及腹板的对接焊缝应当进行无损检测,采用射线检测时应当达到
GB/T 37910.1—2019中规定的质量等级
2级,采用超声波检测时应当达到
JB/T 10559—2018中规定的
1级;
(2)当起升机构工作级别超过
M6时,如果主梁为偏轨箱形梁及带副桁架的单腹板梁时,其安装小车轨道的上翼缘部分优先采用
T型钢,否则主腹板与受压翼缘板的连接采用双面连续焊缝,并且焊透;
(3)起重横梁的主要承载构件的受力方向与钢板的轧制压延纤维方向一致,且钢板的力学性能不低于
GB/T 1591—2018要求的
Q355B,起重横梁下翼缘板不允许有对接焊缝;
(4)吊具的主要承载件,如滑轮组侧板、吊耳板等,当板厚超过
40mm时,在下料前应当进行超声波检测,并且达到
GB/T 2970—2016《厚钢板超声检测方法》中规定的
I级质量。
A6.1.2吊运熔融金属的冶金桥式起重机专项要求
A6.1.2.1起升机构(非电动葫芦的)
A6.1.2.1.1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升降或者倾倒的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升降或者倾倒的起升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每套驱动系统应当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
(2)钢丝绳在卷筒上应当为单层缠绕;钢丝绳缠绕系统不应当采用平衡滑轮;双吊点时应当采用四根钢丝绳的缠绕系统,单吊点时至少采用两根钢丝绳缠绕系统;缠绕系统的补偿装置应当装设限制器,当超过补偿范围时,限制器能够停止提升运动;
(3)上升极限位置应当配置不同形式的双重二级保护装置,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第一级保护装置应当能切断起升机构的上升动力源,第二级保护装置应当能切断更高一级动力源;
(4)额定起重量大于
40t的起升机构,应当配置卷筒防坠支架,以防止在卷筒轴或者齿轮箱断裂的情况下起升卷筒掉落;
(5)起升机构齿轮箱,壳体不应当使用灰铸铁或者铝合金材料;装设有安全制动器时,卷筒轴承座不应当使用铸铁材料。
A6.1.2.1.2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升降的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升降的起升机构,除符合本附件
A6.1.2.1.1条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配置两套驱动装置(注
A-1),并且在输出轴采用刚性连接;
(2)两套驱动装置在输出轴上无刚性连接,或者仅设置一套驱动装置时,均在钢丝绳卷筒上装设安全制动器;
(3)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16t的起升机构,如果不能符合本条第(
1)或者第(
2)项的要求时,其工作级别至少比实际作业条件所要求的高
2级,最小工作级别不低于
M5。
注
A-1:两套驱动装置,是指两台电动机、两套减速系统、一套或者多套卷筒装置和四套制动器。
A6.1.2.2电动葫芦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起重量不应当大于
10t;
(2)具有高温隔热功能;
(3)工作级别不应当低于
M6级;
(4)当额定起重量大于
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还必须设置一个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者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5)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照
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或者使用单位选用的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是最大起重量的
1.5倍,并且用起重量标志明确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6)采用环链电动葫芦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
5t。
A6.1.2.3防热辐射装置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起重横梁下部应当配置防热辐射装置,该装置除可靠连接外还应当加设链条(或者其他元件),将它悬挂在横梁上防止连接损坏时坠落;起吊的容器有顶盖时除外。
A6.1.2.4吊运熔融金属的吊具
当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75t时,吊运熔融金属的吊具应当采用固定式龙门钩。但对于炼钢用吊运熔融金属的吊具,均必须采用固定式龙门钩。
A6.1.3吊运
300℃以上炽热固体的冶金桥式起重机专项要求
A6.1.3.1淬火热处理起重机专项要求
(1)用于将工件快速浸入淬火液中的起升机构应当具有快速下降功能,以保证细长工件热处理性能均匀,避免淬火液体着火,并且在其快速下降时其他机构不应当工作;
(2)具有快速下降功能的起升机构制动器应当配置紧急松闸装置,并且能够在司机室操作控制;
(3)起升机构下降速度值,以满足工件进入淬火液不着火为原则;
(4)用于快速下降机构的制动轮或者制动盘,应当采用耐热疲劳性能较好的材料及散热性能良好的结构;
(5)司机室应当有必要的应急逃逸措施。
A6.1.3.2锻造起重机专项要求
(1)锻造作业时承受有规律的冲击载荷并且产生垂直方向位移的起升机构应当设置缓冲装置和松闸机构;
(2)翻料器翻转机构应当配置极限力矩装置。
A6.1.3.3板坯搬运起重机专项要求
(1)钳臂体、导架及伸缩套筒等部件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GB/T 1591—2018中的
Q355B;
(2)板坯夹钳钳尖材料应当使用耐热耐磨合金,并且无裂纹等缺陷;对于堆焊的耐热耐磨合金,应当无夹渣等缺陷;
(3)夹钳装置应当有保证夹紧力的措施,夹钳开闭、起重电磁铁激磁与消磁应当有防止误操作导致板坯坠落的措施;
(4)电动夹钳的开闭机构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辐射热措施;
(5)吊运热板坯的起重机,如果配置专用的吊具电缆收放装置,电缆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热辐射措施,耐热温度不应当低于
70℃;电动夹钳钳体上的导线耐热温度不应当低于
100℃,连接钳爪限位开关的导线耐热温度不应当低于
300℃;电动夹钳装置上的限位开关、零速检测开关、发信器等电器元件耐热温度不应当低于
70℃;钳爪限位开关的耐热温度不应当低于
200℃;
(6)夹钳装置应当能可靠润滑,润滑管路应当设有有效的防辐射热措施。
A6.2绝缘桥式起重机专项要求
A6.2.1一般要求
绝缘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环境温度为-10℃~
60℃;
(2)工作环境中没有易燃、易爆型气体;
(3)能够适应高温熔盐、大电流、强磁场、多粉尘和腐蚀性的不同环境;
(4)工作级别为
A5~A7;
(5)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具部位的辐射热温度不超过
300℃。
A6.2.2特殊材料
(1)绝缘材料采用的绝缘板材、绝缘管材和棒材的绝缘性能应当符合绝缘起重机的要求;
(2)强磁场作业的起重机,为避免吊具脱开困难,有可能影响到吊具脱开的部位应当采用防磁材料,材料的力学性能应当不低于
1Cr18Ni9Ti;与高温溶液环境接触部分材料还应当有足够的耐高温使用时间,防止被熔化。
A6.3防爆桥门式起重机专项要求
A6.3.1一般要求
(1)应当提供与整机防爆等级相对应的防爆电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防爆合格证;
(2)运转的起、制动应当平稳,并且避免车轮打滑及产生目视可见的火花;
(3)起升机构应当装设两套工作制动器(防爆梁式起重机除外),制动器防爆等级应当与整机相适应;
(4)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应当装设防爆型门联锁开关;
(5)吊钩滑轮组侧板的外表面应当标出警示语(如禁止触地、碰撞等);
(6)小车运行轨道接头处应当采用焊接连接,起重机轨道宜采用焊接连接,连接处应当平滑、平整;未采用焊接连接的接缝处,其横向错位和高低差应当不大于
0.5mm,间隙应当不大于
1mm;起重机和小车在通过轨道接头处时应当无冲击现象;车轮和轨道的接触面应当保持不锈蚀,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而产生火花;
(7)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设有清晰的永久性防爆标志;
(8)产品铭牌和吨位牌应当采用黄铜或者不锈钢板制造,其厚度不小于
1mm;
(9)缓冲器应当选用表面电阻不大于
109Ω的非金属材质。
A6.3.2工作环境
(1)一般在室内工作,工作环境温度为-20℃~
40℃;
(2)使用环境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障;
(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防爆起重机工作区域为
GB 3836.14—2014《爆炸性环境第
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
1区或者
2区;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防爆起重机工作区域为
GB/T 3836.35—2021《爆炸性环境第
35部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场所分类》中的
21区或者
22区。
A6.3.3机械防爆
(1)裸露的具有相对运动的部分应当采取限速措施或者其他防爆措施,防爆分类为Ⅱ
C、Ⅲ
B、Ⅲ
C时,起重机大小车运行速度应当不超过
16m/min,其他防爆分类的起重机大小车运行速度不超过
25m/min,起重机起升速度不超过
8m/min,钢丝绳卷入速度不超过
28m/min;
(2)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防爆起重机运行时,彼此之间应当装设防碰撞缓冲装置,缓冲器为非金属材料,其非金属缓冲材料的表面电阻不大于
109Ω;
(3)不允许采用开式齿轮传动(除防爆梁式起重机外);
(4)当防爆分类为Ⅱ
C、Ⅲ
B、Ⅲ
C时,吊钩应当采取能够防止因撞击或者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A6.3.4电气设备防爆
(1)选用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
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第
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的要求,并且具有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防爆检验合格证,其性能应当符合用户提出的防爆类别和最高表面温度的要求;
(2)起重机大车、小车馈电应当采用软电缆导电;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及电源线,应当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橡套铜芯多股电缆,并且有一芯线与接线盒的接地端子可靠连接;电缆中间不允许有接头,所有电气元件不得有裸露部分,必要时可设防爆分线盒;
(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
GB/T 3836.15—2017《爆炸性环境第
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的要求;
(4)爆炸性气体环境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中电动机及控制箱(不包括接线盒)应当采用隔爆型;可燃性粉尘环境使用的,配用的电动机和控制箱推荐按照尘密型外壳设计制作,其他电气设备,如按钮装置、起升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运行行程开关及接线盒可以按照尘密型或者防尘型设计制作;
(5)防爆电器外壳明显处应当设有警告标志,爆炸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环境使用的应当设有标明
“严禁带电打开
”警告标志。
A6.3.5特殊材料
(1)防爆分类为Ⅱ
C、Ⅲ
B、Ⅲ
C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当采用不会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或者粉尘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不锈钢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2)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及电缆滑车的滚轮,应当采用青铜、黄铜、不锈钢或者表面电阻不大于
109Ω的工程塑料制造;
(3)防爆分类为Ⅱ
C、Ⅲ
B、Ⅲ
C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A6.4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专项要求对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在设计时需要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和使用环境,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自动化功能带来的风险点,进行使用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操纵时视频传输延时的安全要求,控制系统自行检查功能及系统通讯中断自动保护功能,故障检测与自动停止功能,同一空间多台起重机作业相互干涉及与障碍物发生碰撞的电子围栏或者防碰撞冗余保护措施,自动化吊具安全抓取自行检测及防碰撞措施,与安全相关的重要位置的冗余自行检测,控制系统权限管理功能,电磁兼容性的安全要求等。
附录a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
类别 |
品种 |
参数 |
1 |
桥式起重机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200t 以上(注a-1) |
2 |
冶金桥式起重机大于 |
10t |
3 |
门式起重机
|
通用门式起重机 |
100t 以上 |
4 |
造船门式起重机 |
参数不限 |
5 |
架桥机 |
参数不限 |
6 |
塔式起重机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315t·m
以上 |
7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315t·m
以上 |
8 |
流动式起重机
|
轮胎起重机 |
100t 以上 |
9 |
履带起重机 |
200t 以上 |
10 |
门座式起重机 |
门座起重机 |
60t 以上 |
11 |
缆索式起重机 |
— |
参数不限 |
12 |
桅杆式起重机 |
— |
100t 以上 |
注a-1:本表中,“以上”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