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附则
7.1术语和含义
7.1.1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
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
7.1.2起重机械吊具是指起重机械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
7.1.2.1不可拆分吊具是指与起重机械整机不可拆分,是固定在起重机械整机本体上的吊具。
7.1.2.2可拆分吊具
是指悬挂或者连接在不可拆分吊具之下,能够从不可拆分吊具上拆卸(含电气部分)的吊具。
7.1.3起重机械索具是指起重机械吊运物品时系结勾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
7.1.4起重机械的机型是指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相同和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相同的整机。
7.1.5起重机械的型号
是指同一机型(注
7-1)起重机械的代号(注
7-2)。其代号由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等组成,并且用字母表示。
注
7-1:同一机型是指机型相同、主参数可以不同的起重机械。注
7-2:产品型号由制造单位根据产品机型与型号的含义自行编制。
7.1.6主要受力结构件
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梁指横(纵)梁,主支撑腿指立柱。
7.1.7主要机构特指起升机构、变幅机构。
7.1.8主参数是指额定起重量、额定起重力矩、层数或者生产率。
7.1.9改造
是指改变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或者主要机构的配置形式,或者主参数的活动。
7.1.10修理是指更换原有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调整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7.1.11重大修理
是指更换原有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机构、控制系统,但是不改变主参数的活动。
7.2冶金桥式起重机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要求
本规程发布之前,已经出厂在用的大于
10t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在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7.3解释权限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7.4施行日期本规程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施行。
7.5文件废止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机》(
TSG Q0002—2008);
(2)《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TSG Q7002—2019);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16);
(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Q7016—2016,含第
1号修改单);
(5)《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
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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