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使用管理
5.1基本要求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起重机械,并且对起重机械的选型负责;
(3)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危险源分级管控表和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做好日常隐患排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4)使用单位对安装起重机械的基础(含轨道)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5)不可拆分吊具纳入整机进行管理,可拆分吊具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可拆分吊具和索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排查、检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使用,并且对其安全使用负责;
(6)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区域的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当起重机械作业可能与其他作业活动发生干涉,存在交叉作业、盲区等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8)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不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应当采用简易方式,如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告设备名称、型号、参数、使用地点等有关信息;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装告知,安装告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同时使用单位应当将安装告知情况报告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0)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如果产权单位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登记,保证产权单位使用登记的唯一性和信息化数据的准确性;
(11)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拆卸活动安全负责;
(12)塔式起重机的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以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由使用单位对其安全负责;
(13)起重机械严禁以任何方式吊载人员,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和人车共乘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4)使用单位应当结合起重机械的类别(品种)和使用情况,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注
5-1),并且严格执行,做好相应记录。注
5-1:涉及多台起重机械联合或者交叉作业的、塔式起重机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的、施工升降机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的、架桥机过孔的、自动化远程控制的等操作过程,应当在操作规程中作出专门规定。
5.2自行检查与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且对检查和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作出记录,保证在用起重机械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起重机械上使用聚氨酯材质的缓冲器,在安装使用期满
5年时,应当更换;
(3)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继续使用。
5.3安全评估和报废使用单位根据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评估过
程和结果负责。使用单位对于经安全评估决定报废的起重机械,应当消除其使用功能。
5.4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逐台建立并保存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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