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造和改造
3.1基本要求
(1)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或者改造活动;改造单位必须为制造单位;
(2)制造和改造单位对制造或者改造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3)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
3.2制造
3.2.1一般要求
(1)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
(2)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3)制造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编制相应的制造工艺文件;工艺文件至少包括下料工艺、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钢材预处理工艺、喷涂工艺、装配工艺等;
(4)制造单位应当编制检验规程或者检验作业指导书,明确进货、过程、出厂等环节的检验要求,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依据、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判定规则等;
(5)制造单位不得将整机全部委托生产;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时,制造单位应当委托给取得了相应许可子项目和级别起重机械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加工,并且被委托单位应当是委托单位主要受力结构件加工的合格分供方。
3.2.2金属结构焊接
(1)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在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焊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且按照焊接工艺规程、焊接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作业和记录;
(3)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对焊缝进行检验检测和记录;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焊缝,应当记录焊接人员相关信息;确保实物、记录和信息可追溯。
3.2.3自行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对进货过程中的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标准件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对制造过程中的加工零部件、结构件、零部件组装件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对出厂的半成品装配件或者成品装配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并且出具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验记录和信息应当确保可追溯。
3.2.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
B);
(2)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
(3)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报告。
3.2.5产品铭牌和标记与安全警示标志
3.2.5.1产品铭牌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在起重机械适当的位置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设备代码、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应当在其适当的位置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等信息。
3.2.5.2标记与安全警示标志
3.2.5.2.1一般要求起重机械应当设有明显可见以及持久耐用的标记、安全警示标志。在危险部位或者区域设置明显可见的文字或者图形安全警示标志,对有可能造成
电击危险的电气设备外壳应当设有带电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可能过高造成危险的应当设有高温安全警示标志等。
3.2.5.2.2标记
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应当永久性标明;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者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当永久性地标明并且明显可见;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对不同幅度起重量作出更详细的说明。
起重机械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时,应当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并且在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明确起升机构的使用方法。
3.2.5.2.3安全警示标志
在起重机械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
在起重机械的危险部位,应当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如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当在高压供电位置以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
3.3改造
3.3.1一般要求
(1)改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改造起重机械;
(2)改造单位应当针对被改造起重机械的具体要求,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改造设计文件、改造工艺文件和检验作业指导书;
(3)改造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4)改造工艺文件至少包括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装配工艺等;
(5)检验作业指导书包括进货、过程、出厂等环节的检验要求,明确检验依据、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判定规则等;
(6)改造单位在改造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改造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
(7)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由取得甲类检验机构
A1级或者
A2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督检验,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
(8)改造活动不得改变起重机械的品种,但可以改变品种的型号,其型号由实施监督检验的机构与改造单位及使用单位共同予以确认;
(9)使用单位在改造后应当按照规定变更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补充改造的相关信息。
3.3.2金属结构焊接改造过程中金属结构的焊接、无损检测等,应当符合本规程
3.2.2条的要求。
3.3.3自行检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改造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和记录,并且出具改造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验记录和信息应当确保可追溯。
3.3.4改造铭牌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的起重机械,应当保留原产品铭牌,同时增加装设固定的改造单位的产品铭牌。改造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改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设备代码、主要性能参数、改造日期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改造后的起重机械应当出具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见附件
B)、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检测报告、改造产品检验报告。
3.4制造和改造档案制造和改造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的制造和改造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设计文件;
(3)工艺文件;
(4)检验规程或者检验作业指导书;
(5)改造方案;
(6)产品自行检验记录或者报告;
(7)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
(8)监督检验证明;
(9)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5出厂随机文件
起重机械制造或者改造后出厂时,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盖章的复印件);
(2)设计图样,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以及安装需要的其他图纸;
(3)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4)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明(按照覆盖原则提供盖章的复印件);
(5)改造的监督检验证明;
(6)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